浅谈妇女权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法律干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3:40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世界性社会问题。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施行状况抽样调查报告显现,在2.7亿我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崩溃。家庭暴力的首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白叟,而其间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峻。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的身心健康形成了极大的损伤。现在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适当严峻地存在。笔者拟就对妇女施行家庭暴力进行法令干涉谈一点自己不成熟的主意,下面的定见对维护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权益也相同适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首要,要对家庭暴力地概念做一个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明确规则,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上面的规则一起对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优待做了规则,对优待的界说进行了扩张,有利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对妇女所施行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身权的侵略,是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规模,其特色有如下几点:
一是损害的严峻性。体现在家庭暴力损害巨大,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力极大的损伤,或许形成受害人的重伤、残疾乃至逝世等严峻结果;还或许使未来一代心灵遭受伤口,晦气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微观上,家庭暴力严峻影响治安次序和社会安稳,一起家庭的不安稳影响社会的安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是方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体现为纯暴力的殴伤、损伤、体罚的方式;也体现为强行约束人身自由、要挟、遗弃、回绝奉养和抚育等无形的手法,对受害人进行精力上的摧残,也有的是多种方式一起呈现。
三是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自身就不易为外人所知,受害者也往往以“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辱负重,施暴者则肆无忌惮,一起家庭成员一起日子在一起,朝夕相对,施害者可充沛挑选作案的时刻和手法,很简单施行暴力;施暴后也简单躲避侦办和消灭依据,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供给了一层维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加之,暴力目标在家庭中一般位置较低,因而,除非已到了无法生计的境地,一般是忍辱负重,不肯通知别人,以寻求协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是进程的渐进性和循环性。家庭暴力往往是铢积寸累,受暴力损害的人往往不是遭到一次两次的损伤,而是经常性的受损害,并呈循环性特色,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平缓乃至密切阶段,因而,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体现的内疚,懊悔常满怀希望,一次又一次地期待着施暴者会改过自新,但绝大多数状况是,使这一循环又再次得到重复。
家庭暴力的这些特色对维护遭到家庭暴力损害的妇女权益极为晦气,加大了立法和法令难度,是形成了现在妇女权益维护不力的重要原因。
二、法令救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现在没有拟定一部专门的阻止和防备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关于阻止家庭暴力,有许多法令、法规能够适用。例如,我国宪法第48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家庭的日子等各方面享有同男人相等的权力。”
1997年修订经过的刑法第260条规则:“优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家庭暴力的制裁,首要是套用《刑法》的成心杀人、损伤和优待罪等条款,但在履行进程中面对许多问题。1992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在人身权力一章对妇女人身权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则:“国家保证妇女与男人相等的人身权;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略;阻止用迷信、暴力手法摧残妇女。”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则:“阻止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分的法令规则予以行政处分;对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咱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法令多为原则性、阻止性的规则,存在立法涣散、原则性强、详细可操作性差的缺点。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首要,要对家庭暴力地概念做一个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一条明确规则,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上面的规则一起对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优待做了规则,对优待的界说进行了扩张,有利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对妇女所施行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身权的侵略,是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规模,其特色有如下几点:
一是损害的严峻性。体现在家庭暴力损害巨大,对受害人的肉体和精力极大的损伤,或许形成受害人的重伤、残疾乃至逝世等严峻结果;还或许使未来一代心灵遭受伤口,晦气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微观上,家庭暴力严峻影响治安次序和社会安稳,一起家庭的不安稳影响社会的安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是方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体现为纯暴力的殴伤、损伤、体罚的方式;也体现为强行约束人身自由、要挟、遗弃、回绝奉养和抚育等无形的手法,对受害人进行精力上的摧残,也有的是多种方式一起呈现。
三是行为的隐蔽性。行为的自身就不易为外人所知,受害者也往往以“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辱负重,施暴者则肆无忌惮,一起家庭成员一起日子在一起,朝夕相对,施害者可充沛挑选作案的时刻和手法,很简单施行暴力;施暴后也简单躲避侦办和消灭依据,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供给了一层维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加之,暴力目标在家庭中一般位置较低,因而,除非已到了无法生计的境地,一般是忍辱负重,不肯通知别人,以寻求协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是进程的渐进性和循环性。家庭暴力往往是铢积寸累,受暴力损害的人往往不是遭到一次两次的损伤,而是经常性的受损害,并呈循环性特色,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平缓乃至密切阶段,因而,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体现的内疚,懊悔常满怀希望,一次又一次地期待着施暴者会改过自新,但绝大多数状况是,使这一循环又再次得到重复。
家庭暴力的这些特色对维护遭到家庭暴力损害的妇女权益极为晦气,加大了立法和法令难度,是形成了现在妇女权益维护不力的重要原因。
二、法令救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现在没有拟定一部专门的阻止和防备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关于阻止家庭暴力,有许多法令、法规能够适用。例如,我国宪法第48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明的、社会的、家庭的日子等各方面享有同男人相等的权力。”
1997年修订经过的刑法第260条规则:“优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家庭暴力的制裁,首要是套用《刑法》的成心杀人、损伤和优待罪等条款,但在履行进程中面对许多问题。1992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在人身权力一章对妇女人身权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则:“国家保证妇女与男人相等的人身权;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略;阻止用迷信、暴力手法摧残妇女。”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则:“阻止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止、调停;对正在施行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恳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阻止。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恳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分的法令规则予以行政处分;对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咱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法令多为原则性、阻止性的规则,存在立法涣散、原则性强、详细可操作性差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