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西部假期旅行社与昆明风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李*旅游合同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5:34云 南 省 昆 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昆民五终字第3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风情国际旅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情国旅)。居处:昆明市春风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张康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署理人:池宏佳,云南合众旅行轿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署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丽江西部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假旅)。居处:丽江古城区香格里拉大路(毅麟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聂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署理人:赵凯,中智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署理。
一审被告:李虹,女,回族,1962年8月2日出世,系昆明风情国际旅行(集团)有限公司管帐,住昆明市官渡区小坝归纳贸易公司2单元4楼,身份证号为530111620802082。
诉讼署理人:池宏佳,云南合众旅行轿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署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署理。
上诉人风情国旅因与被上诉人西部假旅旅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6)盘法民三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承认以下现实:西部假旅与风情国旅素有事务来往。2005年3月3日及4月9日,西部假旅职工罗云武向风情国旅交纳了合计人民币50000元的押金,以确保两边团队的正常运转,风情国旅向西部假旅出具了收据,并在该收据上加盖了风情国旅团队行程承认专用章。2005年12月30日,两边经对帐承认,风情国旅敷衍西部假旅金钱含上述押金应为人民币59099元。风情国旅向西部假旅出具了对帐单,在该对帐单上加盖了风情国旅团队行程承认专用章,并由李虹在该对帐单上签字承认。西部假旅和风情国旅及昆明和丽江的多家旅行社曾于2005年1月28日签定了《诚信协作协议》,该协议对昆明及丽江区域的协议旅行社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好,以束缚各方团队操作中的行为。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诉争的焦点是风情国旅是否应当向西部假旅付出所诉团款。风情国旅不予付出欠款的理由是依据两边所签定的《诚信协作协议》,公司部属部分发作的事务,不该由公司承当职责。在本案中,西部假旅所出示的收据及对帐单均加盖了风情国旅的团队行程承认章,该行为即表明风情国旅以及现已对部属部分的接团出团操作及欠款的现实进行了承认。风情国旅的部属部分因为没有独立对外承当民事职责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当然应由具有主体资格的风情国旅承当。别的,李虹称其在对帐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在实行其职务,应由公司承当职责,风情国旅对李虹的这一说法也无贰言。因而,无论是风情国旅部属部分在对帐单及收据上盖章的行为,仍是李虹在对帐单上签字的行为,其结果均应由风情国旅承当。而风情国旅以为依据《诚信协作协议》,部分之间的团队操作应由部分自己担任的建议,并不能当然对立其现已向西部假旅承认过的单据效能。因而,关于西部假旅所诉的人民币59099元的欠款,风情国旅应当付出。李虹签字的行为因为是职务行为,其个人不该向西部假旅承当职责。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定:一、由被告昆明风情国际旅行(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丽江西部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付出欠款人民币59099元;二、驳回原告丽江西部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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