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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能随意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5:44
在乡村,存在着一些发包方会随意免除土地承揽合同,危害农人利益的状况。土地承揽合同一经缔结,便具有法律效能,任何人不得私行改变和免除,也不得无理干与和阻遏承揽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
为此,《土地承揽法》第24条规则,“承揽合同收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许负责人的变化而改变和免除,也不得因团体经济组织的别离或许兼并而改变和免除。”该法第25条规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与乡村土地承揽或许改变、免除承揽合同。”这些规则关于加强承揽合同的效能,保护承揽人的权益含义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承揽合同依法建立后即具有法律效能,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仔细实行,任何一方均不得私行改变、免除合同。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则,家庭承揽的,在承揽期内,非发作法律规则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回收和调整承揽地,这是该法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
一起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当时,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习气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和行政干涉的手法辅导农业生产,强制回收承揽地。农人如不承受,发包便利经过不正当手法操作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会议,到达少数服从多数发生有关抉择,逼迫农人违反自己的实在志愿,抛弃或许改变其土地承揽经营权。
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也不得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乡村土地承揽法》第54条的规则,发包方应承当中止损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扫除波折、消除风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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