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共犯故意与受贿罪故意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5:01
【投标人】金融欺诈罪共犯成心与纳贿罪成心比较
戴某,原中国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东四某分理处主任;朱某,北京游民,常为该分理处吸引储蓄事务。1998年3月,朱某欲将其介绍的客户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存款提出自用,便向戴某纳贿;戴某明知朱某意图,违规操作,授意朱某经过处理存折挂失补办存折的办法支取别人金钱;随后,戴某授意其部属工作人员为手续不全的朱某以马某的名义处理存折挂失并补办存折。1998年4月7日,朱某顺畅的取走人民币1000万元。相同的办法,戴某伙同朱某先后于1998年9月和1999年5月取走天津某房产公司存款3000万元、北京国华电力存款9000万元(均经过假造转账支票)。戴某收纳贿赂70万元,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24亿元。
一审法院根据假造的印章、预留印鉴卡、取款记载等依据,开庭审理后判定:被告戴某犯收据欺诈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犯金融凭据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产业。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戴某犯纳贿罪,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律师说法
1、收据欺诈罪。违法嫌疑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的活动,数额较大时构成该罪。本罪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又包含单位;片面方面为成心并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侵略的客体包含国家金融监管次序和公私资产所有权;客观方面为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本案中,戴某与朱某假造支票的行为。
2、金融凭据欺诈罪。违法嫌疑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构本钱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其他构成要件与收据欺诈罪相同。
3、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片面方面需有纳贿的成心;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名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是运用职务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是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不管该利益是否不合法)。
4、科罪量刑所需依据的证明力度。一般来说,违法构成要件中主体、客体无需要点举证证明,证明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和片面方面。检察机关或自诉案子当事人举证时,应当证明:违法客观方面,证明违法行为现已发作(部分违法要求发作损害成果)、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损害成果以及行为的时刻、地址、办法等;片面方面,要精确区别违法成心与过错,从认知要素到毅力要素逐渐剖析并加以证明,一起,违法动机是重要的考量要素。
5、一起违法的构成。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考究主客观一致,即既有一起成心又有一起行为;全体行为一致,即行为人在一起成心分配下违法行为构成一个一致全体而不是行为的简略叠加。即便行为人具有相同行为可是没有一起的成心,仍然不构成一起违法,此处不能适用推定办法推定具有一起成心;可是,假如行为人一方明知另一方行为及行为成果且该方具有必定的办理责任,如银行职工参加金融欺诈行为时,应当考虑运用推定成心。
6、本案中,二审法院以纳贿罪一罪科罪略显勉强。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行为人两边没有意思联络,没有一起违法成心。这个理由显得十分苍白:戴某与朱某一起施行违法行为屡次并非一次,应当扫除无成心一起行为之偶然性;戴某作为银行办理人员,熟知朱某假造票证行为的结果----欺诈别人产业,在此前提下加以帮忙乃至屡次完结首要行为,其犯意十分显着;朱某欺诈罪建立,戴某与朱某之间由于利益切割发生意思联络显着,戴某的欺诈罪理应建立。归纳起来看,应当吸收一审和二审中的正确之处:戴某犯金融欺诈罪和纳贿罪,数罪并罚。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二人以上一起过错违法,不以一起违法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项:个人贪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纳贿罪参照此规范)
戴某,原中国银行北京市东城区支行东四某分理处主任;朱某,北京游民,常为该分理处吸引储蓄事务。1998年3月,朱某欲将其介绍的客户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存款提出自用,便向戴某纳贿;戴某明知朱某意图,违规操作,授意朱某经过处理存折挂失补办存折的办法支取别人金钱;随后,戴某授意其部属工作人员为手续不全的朱某以马某的名义处理存折挂失并补办存折。1998年4月7日,朱某顺畅的取走人民币1000万元。相同的办法,戴某伙同朱某先后于1998年9月和1999年5月取走天津某房产公司存款3000万元、北京国华电力存款9000万元(均经过假造转账支票)。戴某收纳贿赂70万元,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24亿元。
一审法院根据假造的印章、预留印鉴卡、取款记载等依据,开庭审理后判定:被告戴某犯收据欺诈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犯金融凭据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产业,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悉数产业。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戴某犯纳贿罪,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律师说法
1、收据欺诈罪。违法嫌疑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的活动,数额较大时构成该罪。本罪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又包含单位;片面方面为成心并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侵略的客体包含国家金融监管次序和公私资产所有权;客观方面为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运用金融收据进行欺诈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本案中,戴某与朱某假造支票的行为。
2、金融凭据欺诈罪。违法嫌疑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构本钱罪。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其他构成要件与收据欺诈罪相同。
3、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片面方面需有纳贿的成心;侵略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名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是运用职务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是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不管该利益是否不合法)。
4、科罪量刑所需依据的证明力度。一般来说,违法构成要件中主体、客体无需要点举证证明,证明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和片面方面。检察机关或自诉案子当事人举证时,应当证明:违法客观方面,证明违法行为现已发作(部分违法要求发作损害成果)、行为与成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损害成果以及行为的时刻、地址、办法等;片面方面,要精确区别违法成心与过错,从认知要素到毅力要素逐渐剖析并加以证明,一起,违法动机是重要的考量要素。
5、一起违法的构成。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考究主客观一致,即既有一起成心又有一起行为;全体行为一致,即行为人在一起成心分配下违法行为构成一个一致全体而不是行为的简略叠加。即便行为人具有相同行为可是没有一起的成心,仍然不构成一起违法,此处不能适用推定办法推定具有一起成心;可是,假如行为人一方明知另一方行为及行为成果且该方具有必定的办理责任,如银行职工参加金融欺诈行为时,应当考虑运用推定成心。
6、本案中,二审法院以纳贿罪一罪科罪略显勉强。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行为人两边没有意思联络,没有一起违法成心。这个理由显得十分苍白:戴某与朱某一起施行违法行为屡次并非一次,应当扫除无成心一起行为之偶然性;戴某作为银行办理人员,熟知朱某假造票证行为的结果----欺诈别人产业,在此前提下加以帮忙乃至屡次完结首要行为,其犯意十分显着;朱某欺诈罪建立,戴某与朱某之间由于利益切割发生意思联络显着,戴某的欺诈罪理应建立。归纳起来看,应当吸收一审和二审中的正确之处:戴某犯金融欺诈罪和纳贿罪,数罪并罚。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二人以上一起过错违法,不以一起违法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项:个人贪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纳贿罪参照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