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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殉情自杀中的补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1:47

裁判要旨:
相约殉情自杀中,一方逝世,被认定为自杀,自杀未遂者被公安机关决议不予立案,不承当刑事职责,因无差错也不承当逝世者的人身危害补偿职责,但应承当殉情自杀的成果给对方亲人情感上形成损伤的补偿职责。
案情:
被告刘达与原告高廷光之女高继红长时间有婚外情。2009年7月16日,高继红与其夫离婚,刘达与其妻商定离婚,但因故未办理好离婚手续。7月23日晚,高继红找刘达说事,刘达怕其到家中与家人发作冲突,就到楼下堵截高继红,此刻,刘达之妻从屋里出来遇见高继红,两人发作撕拽,被刘达摆开。刘达与高继红到邻近树林内,商议一起自杀。7月24日上午,在河南省新安县一农药店门口,因高继红知道商店里的人,就让刘到达农药店内购买了一瓶氧化乐果农药。后二人坐车到河南省栾川县城,住进一家宾馆。7月26日,二人就餐后一块到卫生间洗漱,刘达洗完回屋时,看到高继红正在喝农药,匆促上前将药瓶夺下,并将剩余的农药悉数喝下。刘达喝完药后,感到懊悔即给宾馆服务台打电话,二人被送往栾川县人民医院抢救,高继红抢救无效逝世,刘达脱离危险。后栾川县公安局侦办,作出栾公不立字(201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高继红家族请求复议,栾川县公安局作出复议决议书,保持原决议。
高继红的父亲高廷光、母亲刘素芳及儿子张高琛到新安县人民法院,对刘达提起人身危害补偿诉讼,要求刘达付出高继红逝世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逝世补偿金及精力抚慰金等费用37.977613万元。
审判:
新安县法院查明:被告刘达与原告高廷光之女高继红长时间有婚外情联系,此事对各自的家庭影响甚大。高继红离婚后,刘达因故未与其妻离婚,刘达即与高继红相约殉情自杀,在栾川县汽车站对面宾馆内,刘达发现高继红先行喝下农药即予阻止,自己将剩余的农药悉数喝下,后又感到懊悔,即打电话求救,但高继红终因喝下过多农药经抢救无效逝世。经栾川县公安局侦办承认,高继红系服毒自杀。挑选完毕生命是两边的一起志愿,一起行为。
新安县法院审理以为,高继红因抢救无效不幸逝世,高廷光、刘素芳、张高琛要求刘达承当由此形成的补偿职责于法无据,但刘达应该想到殉情的成果会对互相的亲人在感情上形成极大的损伤,因而刘达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新安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定如下:限被告刘达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高廷光、刘素芳、张高琛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高廷光、刘素芳、张高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高廷光、刘素芳、张高琛及刘达均提起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刘达与高继红长时间有婚外情,因为两边未能按正常人的原则行事,在生活中难免会感到处处不能满意,以至于对生活发生失望的心态,在此心态分配下,两边挑选脱离人世,并一起施行了完毕生命的一系列行为。二人相继喝下农药后,刘达出于求生的天性而打电话求救,高继红因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刘达脱险,这不只标明刘达与高继红一起求死的志愿与行为,也表现出抢救高继红的志愿与行为,故刘达对高继红的逝世没有差错。高继红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喝农药致死的成果以及怎么停止自杀行为应当有满足清楚的知道,高继红的逝世是其自己抛弃生命权的成果。本案高继红与刘达挑选完毕生命是两边的一起志愿,一起行为,所以高廷光、刘素芳、张高琛要求刘达承当由此形成的补偿职责于法无据。但是,高继红的逝世与刘达是有牵连的,刘达应承当行为牵连补偿职责,所以脱险后的刘达对高继红的近亲属承当必定数额的补偿职责在情理之中。
洛阳中院终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案案号: (2011)新民初字第785号;(2012)洛民终字第2208号民事判定
事例编写人: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刘晓东 马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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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害补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到不法侵害,形成伤、残、逝世及其他危害,要求侵权人以产业补偿等办法进行救助和维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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