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5:43
承包合同的改变与革除应留意的问题和对策
1、在合同改变或革除的办法与程序方面应留意的问题
(1)由当事人两边洽谈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程序及方法
两边协议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又签定了一个新的承包合同。因而,其程序、方法同缔结承包合同的程序、方法是共同的,即都要有一个要约和许诺的进程,详细程序如下:①由当事人一方提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主张。此刻应留意主张应选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则的期限内提出,还应将主张书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没有宣布或未能及时送达,则主张无效。②对方当事人对主张作出答复,答复应选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则或约好的期限内答复。③两边洽谈签定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关于经由国家有关部分同意的承包合同,在签定改变或革除协议前,应报该部分同意。关于现已签证或公证的承包合同,改变或革除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检查、存案;有确保人的,应将改变或革除的协议送确保人,并由其决议是否持续确保。
(2)由当事人单独告诉另一方革除合同
由当事人单独告诉另一方革除合同首要适用于下面的两种状况:①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合同的悉数职责不能实行时,当事人一方可单独面告诉对方当事人革除合同。此刻应留意,告诉应选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送达对方,一起,当事人一方应负举证职责,即向对方当事人供给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②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实行合同,守约方以为持续实行原合同不必要时,守约方可单独告诉违约方革除合同。此刻应留意,告诉应选用书面形式,并且守约方要实行催告职责,即在行使革除权时,有及时告诉另一方的职责。
2、在合同改变或革除的效能方面应留意的问题
1)承包合同改变或革除后不存在溯及力
承包合同改变或革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实践中引发胶葛的常见问题之一,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看,承包合同改变后,其效能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承包合同革除后,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好,也不存在溯及力问题。这样做,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据实际状况,遵循公正准则,也有利于社会经济联系的安稳,一起,也不会下降合同革除的效果。
2)承包合同的改变或革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补偿丢失的权力依法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虽归于合法行为,但毕竟使合同当事人丧失了原承包合同的权力。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因改变或革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丢失的,除依法革除职责的景象外,一概由职责方负补偿职责。在确认补偿职责时,实践中,一般采纳如下做法:①对由当事人两边经过自愿洽谈达到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协议的,如构成经济丢失,一般由提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一方担负。②关于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构成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除两边当事人还有约好外,一般互不补偿,丢失自傲。这儿的还有约好,是指当事人两边在原承包合同中规则了不因发作不可抗力而革除补偿职责的条款。③关于因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实行承包合同而导致守约方单独告诉革除合同的,守约方不只不负补偿职责,并且还要追查违约方的违约职责。
3、禁绝当事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几种状况
1)当事人一办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化,不能作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理由。这是由于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是以所属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定承包合同,而不是代表其个人。合同中规则的权力职责、是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所属的经济组织的权力职责,而不是其个人的权力职责。因而,其对外签定的承包合同,当然应由其所属的经济组织担任。只需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代表其所属经济组织对外签定合同的行为合法有用,就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变化为托言要求改变或革除原承包合同。假如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不供认曾经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签定的现已收效的合同,以此为由拒不实行合同规则的职责,有必要承当相应法律职责。这样规则,是为了使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作联系处于相对安稳的状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当事人一方发作兼并、分立时,改变后的合同当事人要承当或别离承当实行合同的职责和享用应有的权力,而不能成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理由。
当事人一方发作兼并首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一方与另一经济组织兼并建立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这时由新建立的独立经济组织承当原承包合同的职责和享用原承包合同的权力;二是当事人一方吸收另一经济组织或被另一经济组织吸收,这时由存续的吸收者承当原承包合同的职责,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力。
当事人一方发作分立也有两种状况:一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济组织,原当事人作为经济组织不再存续,这时应由分立构成的独立的经济组织依照它们之间的约好别离享有、承当原承包合同的权力和职责;二是当事人一方将其一部分资金、设备、经营规模等分出去,建立一个独立于原经济组织的新的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依然存续,这时也应由原经济组织和分立构成的新的经济组织依照它们之间的约好别离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力,分管原承包合同的职责。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向对方交给违约金、补偿金后,对方要求持续实行原承包合同的,违约方不得以已交了违约金、补偿金为理由,提出改变革除合同。这是由于,当事人缔结承包合同的意图是为了获取特定的经济利益,违约方付出补偿金和违约金,仅仅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原承包合同还具有法律效能,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联系也并未革除。假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为有必要,能够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持续实行合同,原违约方当事人有必要持续实行合同,而不能以现已承当了违约职责为理由要求改变或革除原承包合同。
1、在合同改变或革除的办法与程序方面应留意的问题
(1)由当事人两边洽谈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程序及方法
两边协议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实质上是当事人又签定了一个新的承包合同。因而,其程序、方法同缔结承包合同的程序、方法是共同的,即都要有一个要约和许诺的进程,详细程序如下:①由当事人一方提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主张。此刻应留意主张应选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则的期限内提出,还应将主张书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没有宣布或未能及时送达,则主张无效。②对方当事人对主张作出答复,答复应选用书面形式,并在规则或约好的期限内答复。③两边洽谈签定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关于经由国家有关部分同意的承包合同,在签定改变或革除协议前,应报该部分同意。关于现已签证或公证的承包合同,改变或革除的协议应送原鉴证或公证机关检查、存案;有确保人的,应将改变或革除的协议送确保人,并由其决议是否持续确保。
(2)由当事人单独告诉另一方革除合同
由当事人单独告诉另一方革除合同首要适用于下面的两种状况:①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合同的悉数职责不能实行时,当事人一方可单独面告诉对方当事人革除合同。此刻应留意,告诉应选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送达对方,一起,当事人一方应负举证职责,即向对方当事人供给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②由于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实行合同,守约方以为持续实行原合同不必要时,守约方可单独告诉违约方革除合同。此刻应留意,告诉应选用书面形式,并且守约方要实行催告职责,即在行使革除权时,有及时告诉另一方的职责。
2、在合同改变或革除的效能方面应留意的问题
1)承包合同改变或革除后不存在溯及力
承包合同改变或革除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实践中引发胶葛的常见问题之一,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看,承包合同改变后,其效能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承包合同革除后,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好,也不存在溯及力问题。这样做,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时依据实际状况,遵循公正准则,也有利于社会经济联系的安稳,一起,也不会下降合同革除的效果。
2)承包合同的改变或革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补偿丢失的权力依法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虽归于合法行为,但毕竟使合同当事人丧失了原承包合同的权力。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因改变或革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丢失的,除依法革除职责的景象外,一概由职责方负补偿职责。在确认补偿职责时,实践中,一般采纳如下做法:①对由当事人两边经过自愿洽谈达到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协议的,如构成经济丢失,一般由提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一方担负。②关于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构成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除两边当事人还有约好外,一般互不补偿,丢失自傲。这儿的还有约好,是指当事人两边在原承包合同中规则了不因发作不可抗力而革除补偿职责的条款。③关于因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没有实行承包合同而导致守约方单独告诉革除合同的,守约方不只不负补偿职责,并且还要追查违约方的违约职责。
3、禁绝当事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几种状况
1)当事人一办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化,不能作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理由。这是由于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是以所属经济组织的名义对外签定承包合同,而不是代表其个人。合同中规则的权力职责、是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所属的经济组织的权力职责,而不是其个人的权力职责。因而,其对外签定的承包合同,当然应由其所属的经济组织担任。只需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代表其所属经济组织对外签定合同的行为合法有用,就不能以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变化为托言要求改变或革除原承包合同。假如新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不供认曾经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签定的现已收效的合同,以此为由拒不实行合同规则的职责,有必要承当相应法律职责。这样规则,是为了使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作联系处于相对安稳的状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当事人一方发作兼并、分立时,改变后的合同当事人要承当或别离承当实行合同的职责和享用应有的权力,而不能成为改变或革除承包合同的理由。
当事人一方发作兼并首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一方与另一经济组织兼并建立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这时由新建立的独立经济组织承当原承包合同的职责和享用原承包合同的权力;二是当事人一方吸收另一经济组织或被另一经济组织吸收,这时由存续的吸收者承当原承包合同的职责,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力。
当事人一方发作分立也有两种状况:一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济组织,原当事人作为经济组织不再存续,这时应由分立构成的独立的经济组织依照它们之间的约好别离享有、承当原承包合同的权力和职责;二是当事人一方将其一部分资金、设备、经营规模等分出去,建立一个独立于原经济组织的新的经济组织,原经济组织依然存续,这时也应由原经济组织和分立构成的新的经济组织依照它们之间的约好别离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权力,分管原承包合同的职责。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向对方交给违约金、补偿金后,对方要求持续实行原承包合同的,违约方不得以已交了违约金、补偿金为理由,提出改变革除合同。这是由于,当事人缔结承包合同的意图是为了获取特定的经济利益,违约方付出补偿金和违约金,仅仅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原承包合同还具有法律效能,两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联系也并未革除。假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以为有必要,能够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持续实行合同,原违约方当事人有必要持续实行合同,而不能以现已承当了违约职责为理由要求改变或革除原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