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22:06事例:2010年8月16日司机李某像平常那样驾驭重型卡车送货。当卡车行进至某一路段时卡车忽然熄火。李某马上下车翻开车盖进行查看,但是不幸的事发作了,卡车忽然自行向前滑行,将正在查看的毫无防范的李某撞到并碾压曩昔,李某当场逝世。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确定书确定:李某其时没有拉手刹,因为路面自身有必定的斜度导致卡车自行前滑,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过后李某家人将其地点的运送公司以及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索赔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则,交强险所适用的规模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但张某是卡车的驾驭员,属所以“本车人员”,明显不归于交强险的补偿领域。李某家人以为李某是在下车后被撞死的,应当在交强险的规模内取得补偿。
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中。
合肥交通事故律师张伟律师以为:通常情况下,驾驭员应当归于"本车人员",的确不归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但在本案中,应当对交强险的适用规模做广义了解,当李某下车后其身份现已发作变化,已不归于本车人员。别的从立法上看,交强险的立法意图在于维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位置的第三人,即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身份确定要结合具体情况,而不该当机械的将驾驭员以及乘客一概扫除在外,当这些人脱离车厢后与本车发作事故人强险应当予以补偿。
张伟律师也从前办理过相似的案子:一名本来坐在客车内的乘客不小心摔出车外并被该客车后轮碾压致其逝世。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其是“本车人员”为由,判定驳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经特别授权,张律律师提起上诉。此案在二审时,合肥市中级法院采用了张伟律师的署理定见以为,死者尽管本来是“本车人员”,但他在摔出车外时,其身份已发作变化,变成了车外人员,归于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