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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订上市协议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8:47
初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规矩,证券买卖所对请求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买卖进行审阅,对不再具有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决议暂停上市或许停止上市。对此规矩,存在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证券买卖所从属证监会,其审阅上市请求、决议股票暂停上市、停止上市,都归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有权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定见以为,国际上证券买卖所都是会员制的自律组织,依照其拟定的上市规矩承受上市请求,或许决议暂停上市、停止上市,都归于自律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只能依照民事联系处理。
证券买卖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根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买卖所上市规矩对证券上市请求进行审阅,归于自律办理,经审阅赞同上市的,证券买卖所应当与上市请求人签定上市协议,经过上市协议标准两边的权利义务,构成一种民事法律联系。
据此,修订草案修正规矩:“请求证券上市买卖,应当向证券买卖所提出请求,由证券买卖所依法审阅赞同,并由两边签定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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