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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后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9:23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4月建立,注册本钱:5470万,其间钱银出资1650万,什物出资3820万。原出资方为一家2001年12月31日建立的公司,在2008年9月转让悉数股权给一家2004年建立的公司。请问所得税应该在国税交纳仍是在地税?(我公司参照财税[2006]1号文第一条无法正确判别)
【回答】
怎么区分首要看你公司是否契合财税[2006]1号文规则的新办企业确认规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确认规范的告诉》(财税[2006]第1号)规则:
“一、享用企业所得税定时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规范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则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设立挂号,新注册建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出资方)实践出资中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等非钱银性财物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份额一般不得超越25%。
其间,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挂号的实收本钱或股本。非钱银性财物包含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财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能等无形财物。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以非钱银性财物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管帐(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价的,以评价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价的,由纳税人供给同类财物或相似财物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确认规范履行口径等问题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6]第103号)规则:
“二、《告诉》发布之日起,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设立挂号的企业,不契合新办企业确认规范的,依照企业注册本钱中权益性出资者的出资份额(包含钱银出资和非钱银出资,下同)确认征管规模归属。即:处理了设立挂号但不契合新办企业规范的企业,其出资者中,凡原归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出资份额高于当地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出资份额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担任征收办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当地税务局担任征收办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当地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出资份额持平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当地税务局担任征收办理。企业权益性出资者悉数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当地税务局担任征收办理。”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2008年4月建立,注册本钱:5470万,其间钱银出资1650万,什物出资3820万。其非钱银性财物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份额已超越25%,因而,不契合新办企业确认规范,应依照企业注册本钱中权益性出资者的出资份额(包含钱银出资和非钱银出资,下同)确认征管规模归属。即其出资者中,凡原归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出资份额高于当地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出资份额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担任征收办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当地税务局担任征收办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当地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出资份额持平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当地税务局担任征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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