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遏止公共利益损害日趋严重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4:42在我国,需求经过行政诉讼维护的景象和品种许多,大致包含国家公共利益,大众或集体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注: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5期。)说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具有巨大的针对性,最直接的原因即在于现实日子中存在很多公益被侵略而得不到司法救助的状况,其间尤以下列五种状况为典型:
其一,国有资产丢失。此种丢失“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国有资产被侵吞、搬运;二是国有资产被损毁、灭失。上述两方面的危害和腐蚀有时是相互配合的,有些国有资产的丢失是内外勾结、歹意勾结形成的。因此,糜烂往往导致丢失,而丢失又隐藏着糜烂。”(注:见1995年12月4日《经济日报》。)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只存在疏于办理的不作为问题,且往往直接安排、干涉各种违法操作。国有资产属整体公民,国家机关是依公民授权而办理国有资产的,故若其在办理中松懈或乱用职权,公民应有权直接动用司法手法进行干涉。“假如说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任何人都难以否定,这种诉讼活动从实质上说,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由于国有资产被损坏、侵略,终究要危害广大公民群众的利益”。(注:韩志红、阮大强:《新式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令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问题的症结是,现行行诉法将原告资历限于私益直接受损之景象,使大部分国有资产被侵略的行政性案子难以进入司法程序,这是对公民办理国家权力和诉讼权的变相掠夺。
其二,环境污染和损坏。一些企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往往在出资、出产过程中忽视环境维护,使得环境污染和损坏问题日益恶化。当地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而漠然视之,甚至有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按我国《环境维护法》第16条之规定,“当地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担任,采纳办法改进环境质量”,假如政府部门在防治污染方面不依法实行责任,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其即应依法承当责任。这时追查政府机关所适用的法令程序但是公益诉讼程序,原告但是任何安排和个人,被告则是政府机关及其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实行法定的环保责任,并补偿公民及安排的丢失。“环境公共产业论”和“环境公共托付论”以为,环境资源就其天然特点和作为人类日子所有必要的要素来说,乃整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产业,任何人不能对其恣意分配、占有和危害;国家是根据整体共有人的托付而行使办理权的,因此不能乱用。公民有权凭借包含司法程序在内的全部必要手法来监督受托人的环境办理行为,且不因公民地点地域不同而有差异。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应以产业或人身危害之实践发作为要件,只需政府的行为或不行为使此种危害有发作之风险时即可提起,而这正表现了环境诉讼的防备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