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后增值税留抵税款能够继续抵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0:34我公司因商场改变和运营需求进行了财物重组,公司一切的财物、负债和人员悉数由重组后的新企业接受,公司也处理了工商刊出挂号和税务刊出挂号。请问,公司原有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能够结转至重组后的新企业持续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财物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布告》(2012年第55号)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财物重组过程中,将悉数财物、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处理刊出税务挂号的,其在处理刊出挂号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持续抵扣。一起要求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仔细核对纳税人财物重组相关材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前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物重组进项留抵税额搬运单》。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物重组进项留抵税额搬运单》与纳税人报送材料进行仔细核对,对原纳税人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承认无误后,答应新纳税人持续申报抵扣。
因而,你公司重组后构成的新企业能够抵扣原公司结转的增值税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