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2:30
彩礼返还判定书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9)xxx民四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住××。
托付署理人郭××,住址同上(系郭××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
托付署理人武××,××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上诉人郭××因与李××返还彩礼胶葛一案,郭××于2009年3月13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返还彩礼金2800元,承当诉讼费用。xxx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定书。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10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托付署理人郭××,被上诉人李××的托付署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原告郭××和被告李××经宋××等人介绍,确认了爱情联系。原告郭××在于被告李××往来中,依本地习俗,向被告李××彩礼114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二人免除婚约时,经宋××、杨××等人与原告之父洽谈,被告李××交还原告郭××彩礼14000元,其间含电动摩托车折价款2600元。
原告郭××供给录音和电动摩托车保修卡,用以证明其向被告送彩礼186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被告李××认可两次收原告郭××彩礼合计12600元,并按其时习俗共退给郭××1200元,所收11400元彩礼和一辆电动摩托车已在2009年阴历正月底前,经宋××、杨××与郭××之父洽谈,将电动摩托车折价2600元,共交还郭××14000元,被告李××恳求证人宋××、杨××出庭作证,证明了被告的辩论定见。对原告添加的诉讼恳求,被告以为是正常情面交游,不属返还彩礼。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郭××申述要求被告李××返还彩礼,没有供给满足的根据证明自己的建议建立,对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电动摩托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撑。原告郭××添加的诉讼恳求,没有供给相应的根据支撑,被告对其金额否定,并辩称系两边往来中的情面交游花费开销。原告添加的诉讼恳求,本院亦不予支撑。被告李××辩论,两边在免除婚妁时,经中间人参加洽谈,被告将彩礼,含电动车折价款共14000元交还原告,并供给证人宋××、杨××出庭证明,原告郭××对收到被告交还的彩礼14000元也予以认可。被告供给的根据构成完好的根据链条,对其辩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郭××的诉讼恳求。诉讼费50元,折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郭××不服上诉称,在原告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时,原被告两边对彩礼数额价值为18000元知道达到共同的情况下,被告方与其恳求的证人在法庭一审时,恣意假造彩礼数额,并加以狡赖。被告方请来的证人宋××是被告之舅,杨××是被告的亲嫂子,因为其亲属联系,二证人的证言是值得置疑的。而原告提出的录音根据是原告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时,被告自己在其母亲的陪同下,而且知道现实,认识清醒,无任何压力情况下,天然流露认可彩礼价值数额的信息是实在的。而一审法院却彻底采用被告方及其证人的虚伪说辞,对原告提出的根据却不加考虑。然后导致原告的败诉。恳求二审法院查清现实,依法公正判定。
李××辩称:1、上诉人上诉状提出的18000元的现实不实在,纯属捏造,与现实底子不符,其实是碰头礼6000元,压衣服5400元,一辆电动摩托车,合计11400元彩礼。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免除婚约时,经媒妁宋××调停与上诉人父亲(郭××)洽谈,上诉人三项共返还(碰头冖6000元、压衣服5400元、电动车一辆),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彩礼14000元。2、上诉人称媒妁宋××与被上诉人有亲戚联系,媒妁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亲戚联系,杨××是被上诉人嫂子是现实,按当地的习俗,嫂子对妹妹的婚事应当参加,所以被上诉人嫂子对此胶葛前后通过悉数清楚。恳求二审法院按照相关法令规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现实与一审查明现实相同。
本院以为,上诉人郭××要求被上诉人李××返还电动车折价款2800元及部分彩礼,被上诉人李××称电动车已折价和有关彩礼现已交还给了上诉人并供给相应根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已交还其彩礼14000元没有贰言。上诉人诉称电动车折价款2800元及部分彩礼未还,其供给的录音根据听不清,其陈说的内容对方当事人也不予认可,其没有供给充沛,合法有用的根据证明其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根据支撑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定查明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判定并无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郭××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 孙XX
审 判 员 赵XX
审 判 员 吴XX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XX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9)xxx民四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住××。
托付署理人郭××,住址同上(系郭××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住××。
托付署理人武××,××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上诉人郭××因与李××返还彩礼胶葛一案,郭××于2009年3月13日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返还彩礼金2800元,承当诉讼费用。xxx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召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定书。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7月10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托付署理人郭××,被上诉人李××的托付署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3日,原告郭××和被告李××经宋××等人介绍,确认了爱情联系。原告郭××在于被告李××往来中,依本地习俗,向被告李××彩礼114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二人免除婚约时,经宋××、杨××等人与原告之父洽谈,被告李××交还原告郭××彩礼14000元,其间含电动摩托车折价款2600元。
原告郭××供给录音和电动摩托车保修卡,用以证明其向被告送彩礼18600元及一辆电动摩托车。被告李××认可两次收原告郭××彩礼合计12600元,并按其时习俗共退给郭××1200元,所收11400元彩礼和一辆电动摩托车已在2009年阴历正月底前,经宋××、杨××与郭××之父洽谈,将电动摩托车折价2600元,共交还郭××14000元,被告李××恳求证人宋××、杨××出庭作证,证明了被告的辩论定见。对原告添加的诉讼恳求,被告以为是正常情面交游,不属返还彩礼。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郭××申述要求被告李××返还彩礼,没有供给满足的根据证明自己的建议建立,对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电动摩托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撑。原告郭××添加的诉讼恳求,没有供给相应的根据支撑,被告对其金额否定,并辩称系两边往来中的情面交游花费开销。原告添加的诉讼恳求,本院亦不予支撑。被告李××辩论,两边在免除婚妁时,经中间人参加洽谈,被告将彩礼,含电动车折价款共14000元交还原告,并供给证人宋××、杨××出庭证明,原告郭××对收到被告交还的彩礼14000元也予以认可。被告供给的根据构成完好的根据链条,对其辩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郭××的诉讼恳求。诉讼费50元,折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郭××不服上诉称,在原告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时,原被告两边对彩礼数额价值为18000元知道达到共同的情况下,被告方与其恳求的证人在法庭一审时,恣意假造彩礼数额,并加以狡赖。被告方请来的证人宋××是被告之舅,杨××是被告的亲嫂子,因为其亲属联系,二证人的证言是值得置疑的。而原告提出的录音根据是原告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时,被告自己在其母亲的陪同下,而且知道现实,认识清醒,无任何压力情况下,天然流露认可彩礼价值数额的信息是实在的。而一审法院却彻底采用被告方及其证人的虚伪说辞,对原告提出的根据却不加考虑。然后导致原告的败诉。恳求二审法院查清现实,依法公正判定。
李××辩称:1、上诉人上诉状提出的18000元的现实不实在,纯属捏造,与现实底子不符,其实是碰头礼6000元,压衣服5400元,一辆电动摩托车,合计11400元彩礼。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免除婚约时,经媒妁宋××调停与上诉人父亲(郭××)洽谈,上诉人三项共返还(碰头冖6000元、压衣服5400元、电动车一辆),被上诉人返还给上诉人彩礼14000元。2、上诉人称媒妁宋××与被上诉人有亲戚联系,媒妁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亲戚联系,杨××是被上诉人嫂子是现实,按当地的习俗,嫂子对妹妹的婚事应当参加,所以被上诉人嫂子对此胶葛前后通过悉数清楚。恳求二审法院按照相关法令规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现实与一审查明现实相同。
本院以为,上诉人郭××要求被上诉人李××返还电动车折价款2800元及部分彩礼,被上诉人李××称电动车已折价和有关彩礼现已交还给了上诉人并供给相应根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已交还其彩礼14000元没有贰言。上诉人诉称电动车折价款2800元及部分彩礼未还,其供给的录音根据听不清,其陈说的内容对方当事人也不予认可,其没有供给充沛,合法有用的根据证明其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根据支撑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原审判定查明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判定并无不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子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郭××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 孙XX
审 判 员 赵XX
审 判 员 吴XX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