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坤严重违纪被拘捕,什么是严重违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3:36
信任咱们都听说过党员严峻违纪的新闻,严峻违纪是指违背国家法规或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且具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给社会或公司形成严峻负面影响的现实,这些年来,在国家相关部分冲击经济违法的案子中,“严峻违纪”这个字眼比较常见。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孙立坤严峻违纪被逮捕,什么是严峻违纪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孙立坤严峻违纪被逮捕
孙立坤,男,研究生学历,前史学博士,教授级高档政工师,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曾任河南省焦作市委书记。
1978年3月—1982年1月,河南大学前史系前史专业学习;
1992年1月—1993年12月,在河南大学研究生班进修;
2001年9月—2004年7月,在南开大学前史系专门史专业学习,获前史学博士学位;
1976年9月—1978年3月,河南省泌阳县蔡庄校园教师;
1982年1月—1983年11月,河南省泌阳县赊湾乡干部;
1983年11月—1984年5月,河南省泌阳县团委副书记;
1984年5月—1985年8月,河南省泌阳县委工作室副主任、主任;
1985年8月—1989年5月,河南省泌阳县委常委、工作室主任、宣传部长;
1989年5月—1992年12月,河南省遂平县委常委、工作室主任;
1992年12月—1994年2月,河南省遂平县委副书记;
1994年2月—1995年10月,河南省遂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9年1月—2001年4月,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
2001年4月—2002年7月,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秘书长;
2002年7月—2002年8月,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
2002年8月—2008年3月,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8年3月—2008年4月,焦作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署理市长;
2008年4月—2013年4月,焦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年4月—2016年5月,焦作市委书记、常委。
什么是严峻违纪
涉嫌严峻违纪指涉入了违背严峻的纪律、法令中,违背了原则性的问题,一般指党员违纪。
涉嫌严峻违纪需求承受国家法令部分的查询,取证证据确凿之后依据国家的相关法令予以处分,一般为刑事处分。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安排、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背法令的规则,致使法令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当法令职责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施行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现实,法令对之进行否定性点评的状况。这是作为发生法令职责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违法是一种损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有必要有被侵略的客体,即侵略了法令所维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形成了必定的损害。
违法有必要是行为者有成心或差错的行为,即行为人有片面方面的差错的行为。
违法的主体有必要是到达法定职责年纪和具有职责能力的天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分类:违法按其性质和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刑事违法即违法,它是指冒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违法对社会损害较大,因而它是违法中最严峻的一种。民事违法是指违背民事法规(包含民法、劳动法等部分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实行民事责任或违背民事责任形成对方的某种丢失等。行政违法是指违背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详细说,它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背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细微违法行为或违背纪律的行为。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损害较小,一般称为一般违法。
“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说。广义的违法,包含刑事违法(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违法以外的一般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安排、公民违背国家现行法令和法规的规则,形成社会损害的,有差错的行为。
孙立坤严峻违纪被逮捕
孙立坤,男,研究生学历,前史学博士,教授级高档政工师,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1年12月参加中国共产党。曾任河南省焦作市委书记。
1978年3月—1982年1月,河南大学前史系前史专业学习;
1992年1月—1993年12月,在河南大学研究生班进修;
2001年9月—2004年7月,在南开大学前史系专门史专业学习,获前史学博士学位;
1976年9月—1978年3月,河南省泌阳县蔡庄校园教师;
1982年1月—1983年11月,河南省泌阳县赊湾乡干部;
1983年11月—1984年5月,河南省泌阳县团委副书记;
1984年5月—1985年8月,河南省泌阳县委工作室副主任、主任;
1985年8月—1989年5月,河南省泌阳县委常委、工作室主任、宣传部长;
1989年5月—1992年12月,河南省遂平县委常委、工作室主任;
1992年12月—1994年2月,河南省遂平县委副书记;
1994年2月—1995年10月,河南省遂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9年1月—2001年4月,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
2001年4月—2002年7月,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秘书长;
2002年7月—2002年8月,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
2002年8月—2008年3月,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8年3月—2008年4月,焦作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署理市长;
2008年4月—2013年4月,焦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年4月—2016年5月,焦作市委书记、常委。
什么是严峻违纪
涉嫌严峻违纪指涉入了违背严峻的纪律、法令中,违背了原则性的问题,一般指党员违纪。
涉嫌严峻违纪需求承受国家法令部分的查询,取证证据确凿之后依据国家的相关法令予以处分,一般为刑事处分。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安排、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背法令的规则,致使法令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当法令职责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施行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现实,法令对之进行否定性点评的状况。这是作为发生法令职责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违法是一种损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有必要有被侵略的客体,即侵略了法令所维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形成了必定的损害。
违法有必要是行为者有成心或差错的行为,即行为人有片面方面的差错的行为。
违法的主体有必要是到达法定职责年纪和具有职责能力的天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分类:违法按其性质和损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刑事违法即违法,它是指冒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违法对社会损害较大,因而它是违法中最严峻的一种。民事违法是指违背民事法规(包含民法、劳动法等部分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实行民事责任或违背民事责任形成对方的某种丢失等。行政违法是指违背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详细说,它包含两种状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背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的细微违法行为或违背纪律的行为。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损害较小,一般称为一般违法。
“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说。广义的违法,包含刑事违法(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违法以外的一般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安排、公民违背国家现行法令和法规的规则,形成社会损害的,有差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