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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烟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5:46

不合法运营罪的建立和施行能有用冲击各种不合法运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但这一刑法法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必定的问题,如在罪与非罪的确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等方面都需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不合法运营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违背国家规则,有下列不合法运营行为之一,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一)未经答应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的;(二)生意进出口答应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答应证或许同意文件的;(三)其他严峻打乱商场秩序的不合法运营行为。”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则:“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添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合法运营证券、期货或许保险事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由此,咱们能够将不合法运营罪的概念界定为未经答应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生意进出口答应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答应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商场秩序,情节严峻的行为。
不合法运营罪在烟草专卖办理刑事案件法令适用过程中应留意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则,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出产、出售、进出口依法施行专卖办理,并施行烟草专卖答应证准则。任何企业和个人运营烟草专卖事务都有必要通过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答应,发放答应证才干运营烟草专卖事务。不然,都归于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都能构成不合法运营罪。实践过程中,在运用不合法运营罪追查有关烟草专卖违法主体的刑事法令责任时,还存在以下值得重视的问题:
不合法运营罪归于法定犯和行政犯,以违背相应的各种商场运营法令准则为条件,行政违法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即在构成犯罪的条件下,还有必要一起违背相关的行政标准,构成行政违法,遭到行政制裁。假如行为人施行某一运营行为,但我国现在相关的行政法令标准对此并没有相应的行政违法规则,也没有相应的行政制裁规则,则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就不应该定为不合法运营罪。
行为人施行违背烟草专卖办理规则的不合法运营行为,其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时,才干定为不合法运营罪。假如行为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则只需承当行政责任,而不构成不合法运营罪。这就要求司法组织在科罪过程中,应留意对其情节轻重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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