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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一年支付一月补偿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0:03
丰都县王先生问:我2007年2月与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本年10月,单位无故与我免除劳作合同,给了我4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是否合法?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袁政律师答:依据《劳作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2008年之后,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因而,王先生在2007年度可得到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到2010年的三年,可要求单位付出双倍经济补偿金,即相当于6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王先生一共应得到相当于7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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