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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 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18:54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2月10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承继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承继权的请示陈述》收悉。 据陈述称,戴文明、戴文良兄弟二人于1929年至1931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高楼一座,由其爸爸妈妈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寓居。1942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明的养子。黄钦辉与祖母林英蕊共同日子,由其养父戴文明从国外寄给日子费和教育费,直至1955年戴文明在国外逝世。其时黄钦辉没有成年,后因日子无来源于1957年回到生母处。1980年黄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继其养父戴文明新街四十一号高楼遗产。 经咱们研讨以为:黄钦辉于1942年被戴文明之母林英蕊收养为戴文明的养子,直至1955年戴文明逝世,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其日子费和教育费一向由戴文明供应。这一收养联系戴文明生前及其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和大众都供认,应依法予以维护。 关于黄钦辉是否主动免除收养联系或抛弃承继权的问题,黄钦辉因养父戴文明1955年在国外逝世,其时自己没有成年,在无人供应日子费,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于1957年回到生母处日子,对此不能以为黄钦辉主动免除了收养联系。黄钦辉在承继开端和遗产处理前,没有清晰表明抛弃承继,应当依法允许其承继戴文明的遗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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