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有什么联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6:07
确保期间是指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能够容许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而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继续抵达必定期间而致使其恳求权消除的法令现实。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有什么联络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债款承当】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一般确保的确保期间】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约好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现已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的确保期间】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约好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确保的确保期间】确保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则就接连发作的债款作确保,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人能够随时书面告诉债款人停止确保合同,但确保人关于告诉到债款人前所发作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二十八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债款一起转让,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与债款人事前约好仅对特定的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制止债款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九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部分债款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部分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
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
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变化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第三十一条 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
第三十二条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三十六条 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一起间断。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如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有确保人清偿债款期限的,确保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好债款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告诉抵达之日起六个月。
关于确保期间是否等同于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存在不赞同见。
听讼网小编以为确保期间不等同于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理由如下:
一、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确保期间答应当事人约好,而且首先看约好,只需在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款的实行期限时,才选用法令规则的确保期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二条继承了这种精力,又有所发展。而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概由法令规则,不答应当事人约好。“虽然消除时效能够减轻,但不得扫除或加剧之。这便是说,延伸消除时效期间通常是无效的。”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表达了上述意思。
二、确保期间届满,债款人一向未向确保人建议实行确保债款,确保债款也未跟着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的间断而改为适用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而是确保债款消失,亦即债款人对确保人的债款不复存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是说,确保期间届满使债款本体消除。而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债款人发作抗辩权,并不消除债款自身。
三、依照《担保法解说》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第三十一条)。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诉讼时效存在间断、间断、延伸的准则,虽然有的不一起具有这三项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四、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只需确保人无抗辩事由,确保期间就功遂身退 ,让坐落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担保法解说》第三十四条)。这一现象自身就标明确保期间不是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由于它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就不会存在着上述“确保期间就功遂身退 ,让坐落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五、确保合同规则有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好的开端时日。确保合同无此约好的,在连带职责确保场合,确保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的次日;在一般确保场合,依照《担保法解说》规则,在债款人于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确保期间是不同于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具有自己的独立位置和价值。因它具有消除债款本体的效能,无妨称其为失权期间。
经过上文的具体介绍,咱们知道了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内容吗。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三条 【债款承当】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债款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一般确保的确保期间】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约好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现已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
第二十六条 【连带职责的确保期间】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
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约好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确保的确保期间】确保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则就接连发作的债款作确保,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人能够随时书面告诉债款人停止确保合同,但确保人关于告诉到债款人前所发作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二十八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依法将主债款转让给第三人的,确保债款一起转让,确保人在原确保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与债款人事前约好仅对特定的债款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制止债款转让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九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答应债款人转让部分债款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对未经其赞同转让部分的债款,不再承当确保职责。可是,确保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
第三十条 确保期间,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赞同的,假如减轻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仍应当对改变后的合同承当确保职责;假如加剧债款人的债款的,确保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当确保职责。
债款人与债款人对主合同实行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期间。
债款人与债款人协议变化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践实行的,确保人仍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第三十一条 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
第三十二条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款实行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确保期间自债款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 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三十六条 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的,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一起间断。
第三十七条 最高额确保合同对确保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如最高额确保合同约好有确保人清偿债款期限的,确保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好债款清偿期限的,确保期间自最高额确保停止之日或自债款人收到确保人停止确保合同的书面告诉抵达之日起六个月。
关于确保期间是否等同于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存在不赞同见。
听讼网小编以为确保期间不等同于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理由如下:
一、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则,确保期间答应当事人约好,而且首先看约好,只需在当事人没有约好,或许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款的实行期限时,才选用法令规则的确保期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解说》)第三十二条继承了这种精力,又有所发展。而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一概由法令规则,不答应当事人约好。“虽然消除时效能够减轻,但不得扫除或加剧之。这便是说,延伸消除时效期间通常是无效的。”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表达了上述意思。
二、确保期间届满,债款人一向未向确保人建议实行确保债款,确保债款也未跟着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的间断而改为适用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而是确保债款消失,亦即债款人对确保人的债款不复存在(《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就是说,确保期间届满使债款本体消除。而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债款人发作抗辩权,并不消除债款自身。
三、依照《担保法解说》规则,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作间断、间断、延伸的法令结果(第三十一条)。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则,诉讼时效存在间断、间断、延伸的准则,虽然有的不一起具有这三项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四、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只需确保人无抗辩事由,确保期间就功遂身退 ,让坐落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担保法解说》第三十四条)。这一现象自身就标明确保期间不是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由于它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就不会存在着上述“确保期间就功遂身退 ,让坐落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五、确保合同规则有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好的开端时日。确保合同无此约好的,在连带职责确保场合,确保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的次日;在一般确保场合,依照《担保法解说》规则,在债款人于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确保期间是不同于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具有自己的独立位置和价值。因它具有消除债款本体的效能,无妨称其为失权期间。
经过上文的具体介绍,咱们知道了确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相关内容吗。假如您状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