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9:45【案情】
原告:厦门越兴贸易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国,总司理。
被告: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民权路4号。
法定代表人:耿安运,司理。
第三人: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
地址:沙市市解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承敖,司理。
1992年2月11日,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下称华中公司)所属“黄鹤8号”轮在汕头港装载厦门越兴贸易公司(下称越兴公司)购买的白板纸350件。其间“红象”牌白板纸219件,每件毛重0.611吨,每吨单价4350元;“永丰余”牌白板纸131件,每件毛重0.4935吨,每吨单价4410元。同船还装有沙市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下称沙市公司)购买的“永丰余”牌白板纸150件,每件毛重0.4935吨,每吨单价4300元。“黄鹤8号”轮于当月25日抵武汉港,并向收货人宣布到货告诉。26日,沙市公司托付沙市第二货运公司到码头提货,华中公司将承运数如数发给其运走,但其间146件错发为“红象牌”。沙市公司收货后即全发往各购货单位。后沙市公司发现货品错交,即派员与华中公司洽谈处理。华中公司提出先由沙市公司将错发的货品回来,所需运费今后洽谈,沙市公司要求华中公司先付运费再将货品回来。两边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因为错发的货品未能回来,越兴公司提货不成,经与华中公司洽谈赞同,行将沙市公司14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提走,力求按每吨价格在4650元以上先行处理,余下问题三方面再洽谈。至此,越兴公司共提走“红象”牌白板纸73件,“永丰余”牌白板纸277件(其间沙市公司的146件)。嗣后,三方当事人屡次洽谈未成。所以,越兴公司、沙市公司各自处理货品,各取得必定赢利。越兴公司于1992年5月1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华中公司将其146件“红象”牌白松纸错发给了沙市公司,而将沙市公司的146件“永丰余”牌白板纸给了我们。因为华中公司的过错,形成我公司货差丢失、价差丢失、货款银行利息丢失及差旅费合计124216.73元,应由华中公司补偿。 华中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运单上的规则件数交货,两家收货人都在运单上签收。沙市公司得知所提货品不属自己后,不光不把货品退给越兴公司,反将其占为已有,并以高出货品到岸价卖出,属不当得利,沙市公司应将多收货品退给越兴公司。沙市公司在被追加为第三人后辩称:货品错发是华中公司作业不仔细形成的,应由其承当悉数职责,与我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