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恶意转让股权该怎样收集证据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9:20
事例分析: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躲避债款,不吝采纳虚拟内情买卖搬运产业。可是凭仗蛛丝马迹终究事实真相仍是能被戳穿。所以在遇到当事人歹意搬运产业时,权利人维权的要害就在于怎么找到能够证明这些蛛丝马迹的依据。当这些依据形成了依据链,当事人的歹意就会昭然若揭,权利人的利益就必定能够得到维护。本案便是这样一个事例。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简称xx银行)因无锡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发作严重诉讼而宣告xx公司的5笔告贷合计4000万元提早到期,江阴丰路彩钢板有限公司(简称丰路公司)为告贷供给连带保证职责。同年11月19日,xx银行向法院恳求对xx公司、丰路公司采纳诉前产业保全办法,法院查封了丰路公司在无锡市申发房地产建造有限公司(简称申发公司)的2001.6万元股权。次日,xx银行就与xx公司的5笔告贷胶葛向法院别离提起诉讼,法院就上述案子连续作出民事判定并已收效,均判令xx公司偿还本息,丰路公司承当连带职责。上述案子审理期间,无锡市xx建造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丰路公司就诉前产业保全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以为xx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受让了丰路公司在申发公司的股权,并于同年11月16日付出了2001.6万元股权转让款。同年12月4日,法院裁决免除对丰路公司在申发公司2001.6万元股权的查封。xx公司原持有申发公司股权份额为41%,受让丰路公司股权后增至61%。同年12月6日,丰路公司的股权经工商部门核准改变至xx公司名下。xx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又将申发公司20%的股权以2001.6万元转让给案外人江阴市荣盛物资使用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改变挂号。xx银行以丰路公司、xx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恳求承认2007年11月9日丰路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一审审理中,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简称无锡银监局)出具的状况调查和监管定见书反映:2007年11月16日,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城东支行(简称广发银行)为丰路公司签发1张2000万元空头银行汇票,丰路公司收到后即背书转让给江苏上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乘公司);同日,上乘公司将收到的金钱划入xx公司;xx公司从其在广发银行的账大将2001.6万元(其间1.6万元是账上原有资金)划至申发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上;申发公司又将2001.6万元划至丰路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上,以垫平当日丰路公司签发空头银行汇票的窟窿。为证明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之间还款方案是否实在,一审法院托付无锡群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群众事务所)对上乘公司与丰路公司之间至2007年10月31日止的应收敷衍状况进行审计。该所以被审计单位未供给审计所需的悉数材料,且供给的2份2006年度的审计报告内容不一致,导致某些问题在现有审计依据的基础上无法证明为由,表明无法宣布审计定见。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尽管xx公司用于付出股权转让款的2000万元来源于其向上乘公司的告贷,而上乘公司出借的金钱又来源于丰路公司经过开具空头汇票偿还给上乘公司的欠款,但因群众事务所对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之间至2007年10月底的应收敷衍状况无法宣布审计定论,故无法推翻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签定的还款协议的实在性,应确定xx公司获得丰路公司的股权已付出对价。xx银行关于丰路公司与xx公司转让股权存在歹意勾结、系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建议,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撑。法院判定驳回xx银行的诉讼恳求。
xx银行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弥补查明:1.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2.2007年11月16日,上乘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的期初余额为27948元,在江苏银行无锡新城支行账户上的期初余额为0.01元,该账户同日有一笔2000万元划入、一笔2000万元划出,即本案诉讼中由无锡银监局查实的2000万元空头汇票划付进程。上乘公司在上述两账户中均没有可借给xx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3.相关资金划转事务均由广发银行的事务人员在一个小时之内完结。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16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简称xx银行)因无锡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发作严重诉讼而宣告xx公司的5笔告贷合计4000万元提早到期,江阴丰路彩钢板有限公司(简称丰路公司)为告贷供给连带保证职责。同年11月19日,xx银行向法院恳求对xx公司、丰路公司采纳诉前产业保全办法,法院查封了丰路公司在无锡市申发房地产建造有限公司(简称申发公司)的2001.6万元股权。次日,xx银行就与xx公司的5笔告贷胶葛向法院别离提起诉讼,法院就上述案子连续作出民事判定并已收效,均判令xx公司偿还本息,丰路公司承当连带职责。上述案子审理期间,无锡市xx建造发展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丰路公司就诉前产业保全问题向法院提出异议,以为xx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受让了丰路公司在申发公司的股权,并于同年11月16日付出了2001.6万元股权转让款。同年12月4日,法院裁决免除对丰路公司在申发公司2001.6万元股权的查封。xx公司原持有申发公司股权份额为41%,受让丰路公司股权后增至61%。同年12月6日,丰路公司的股权经工商部门核准改变至xx公司名下。xx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又将申发公司20%的股权以2001.6万元转让给案外人江阴市荣盛物资使用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工商改变挂号。xx银行以丰路公司、xx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恳求承认2007年11月9日丰路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一审审理中,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监管分局(简称无锡银监局)出具的状况调查和监管定见书反映:2007年11月16日,广东发展银行无锡城东支行(简称广发银行)为丰路公司签发1张2000万元空头银行汇票,丰路公司收到后即背书转让给江苏上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乘公司);同日,上乘公司将收到的金钱划入xx公司;xx公司从其在广发银行的账大将2001.6万元(其间1.6万元是账上原有资金)划至申发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上;申发公司又将2001.6万元划至丰路公司在广发银行的账上,以垫平当日丰路公司签发空头银行汇票的窟窿。为证明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之间还款方案是否实在,一审法院托付无锡群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群众事务所)对上乘公司与丰路公司之间至2007年10月31日止的应收敷衍状况进行审计。该所以被审计单位未供给审计所需的悉数材料,且供给的2份2006年度的审计报告内容不一致,导致某些问题在现有审计依据的基础上无法证明为由,表明无法宣布审计定见。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尽管xx公司用于付出股权转让款的2000万元来源于其向上乘公司的告贷,而上乘公司出借的金钱又来源于丰路公司经过开具空头汇票偿还给上乘公司的欠款,但因群众事务所对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之间至2007年10月底的应收敷衍状况无法宣布审计定论,故无法推翻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签定的还款协议的实在性,应确定xx公司获得丰路公司的股权已付出对价。xx银行关于丰路公司与xx公司转让股权存在歹意勾结、系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建议,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撑。法院判定驳回xx银行的诉讼恳求。
xx银行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二审弥补查明:1.丰路公司与上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关系。2.2007年11月16日,上乘公司在广发银行账户的期初余额为27948元,在江苏银行无锡新城支行账户上的期初余额为0.01元,该账户同日有一笔2000万元划入、一笔2000万元划出,即本案诉讼中由无锡银监局查实的2000万元空头汇票划付进程。上乘公司在上述两账户中均没有可借给xx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3.相关资金划转事务均由广发银行的事务人员在一个小时之内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