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2:08
某甲与某乙的债款到期日为1999年1月5日,某甲与某丙约定将某甲的债款转让给某丙,某甲于2001年1月4日告诉了某乙债款现已转让给某丙。某丙于2002年1月5日向法院申述某乙,某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笔者以为,某乙的抗辩是没有理由的。尽管债款转让告诉的原意或意图在于指示债款人向债款受让人实行债款,但也含有向债款人建议债款的含义。因而,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则,债款转让应该构成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现已损失的债款也依然能够转让。由于在民法准则中,自愿准则尤为重要。尽管现已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款人尚有自愿实行债款的或许,且债款人实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恳求返还。因而,损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款依然能够转让。假如债款转让后,债款人以诉讼时效损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能够恳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诉讼时效现已损失的债款也依然能够转让。由于在民法准则中,自愿准则尤为重要。尽管现已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款人尚有自愿实行债款的或许,且债款人实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恳求返还。因而,损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款依然能够转让。假如债款转让后,债款人以诉讼时效损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能够恳求转让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