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五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5:10
第一百零五条【再稳妥】稳妥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组织的规则处理再稳妥,并审慎挑选再稳妥承受人。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稳妥公司按规则处理再稳妥的规则。本条在原《稳妥法》第102条的根底上添加规则“审慎挑选再稳妥承受人”。
再稳妥的根本功能是稳妥公司出于操控丢失,安稳事务运营,扩展承保才能,添加事务量,改进运营的需求而构成的一种稳妥机制。一般的做法是一个稳妥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事务也能够说是承保的危险,搬运一部分给别的的稳妥公司,搬运其稳妥事务时,采纳缔结合同的方法,由分出稳妥事务的公司向分入稳妥事务的公司付出再稳妥费,分入事务的稳妥公司依照合同承当稳妥职责,也便是分管原稳妥人的危险。这样做的成果,便是把许多稳妥公司的承保才能调集了起来,集聚了更很多的稳妥基金,以其为根底扩展了承保才能。这实际上也便是将某一种稳妥公司所承当的稳妥职责加以恰当的涣散,使被稳妥人的利益更有保证,稳妥公司的运营更趋安稳。这种涣散稳妥职责,一起背负危险的机制的实施,能够有不同的方法,有的是出于自愿洽谈,达成协议;有的是一种事务的联合;还有便是法定的方法。
我国1995年《稳妥法》第101条规则,除人寿稳妥事务外,稳妥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稳妥事务的20%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再稳妥。因为我国业已参加WTO,在参加时对WTO成员国作出了许诺,按我国参加WTO议定书附件9——服务交易详细许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金融服务的内容,有关国民待遇没有约束,但下列内容在外:自参加时起要求就非寿险、个人事端和健康险的根本危险的一切事务向一家指定的我国再稳妥公司进行20%的分保;参加后1年,分保份额应为15%;参加后2年,分保份额应为10%;参加后3年,分保份额为5%,参加后4年,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第一次修改后的《稳妥法》因而删去了有关法定分保份额的要求。往后,稳妥公司应当依照稳妥监督处理组织的有关规则处理再稳妥。此次修订时,本条在保存原《稳妥法》第102条规则的根底上,添加规则稳妥公司“审慎挑选再稳妥承受人”的责任。
新法还将原第103条有关再稳妥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则和第104条有关再稳妥分出或从境外分入的处理规则删去。原《稳妥法》第103条、第104条别离规则,稳妥公司需求处理再稳妥分出事务的,应当优先向我国境内的稳妥公司处理;稳妥监管组织有权约束或制止稳妥公司向我国境外的稳妥公司处理再稳妥分出事务或许承受我国境外再稳妥分入事务。但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我国参加世贸组织今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依据参加世贸的许诺,至底,我国再稳妥商场已彻底实施商业化运作。且再稳妥事务的跨境交给,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约束。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则似与入世许诺不符,因而,此次稳妥法修订后删去了原《稳妥法》第103条、第104条。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对稳妥公司按规则处理再稳妥的规则。本条在原《稳妥法》第102条的根底上添加规则“审慎挑选再稳妥承受人”。
再稳妥的根本功能是稳妥公司出于操控丢失,安稳事务运营,扩展承保才能,添加事务量,改进运营的需求而构成的一种稳妥机制。一般的做法是一个稳妥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事务也能够说是承保的危险,搬运一部分给别的的稳妥公司,搬运其稳妥事务时,采纳缔结合同的方法,由分出稳妥事务的公司向分入稳妥事务的公司付出再稳妥费,分入事务的稳妥公司依照合同承当稳妥职责,也便是分管原稳妥人的危险。这样做的成果,便是把许多稳妥公司的承保才能调集了起来,集聚了更很多的稳妥基金,以其为根底扩展了承保才能。这实际上也便是将某一种稳妥公司所承当的稳妥职责加以恰当的涣散,使被稳妥人的利益更有保证,稳妥公司的运营更趋安稳。这种涣散稳妥职责,一起背负危险的机制的实施,能够有不同的方法,有的是出于自愿洽谈,达成协议;有的是一种事务的联合;还有便是法定的方法。
我国1995年《稳妥法》第101条规则,除人寿稳妥事务外,稳妥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稳妥事务的20%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再稳妥。因为我国业已参加WTO,在参加时对WTO成员国作出了许诺,按我国参加WTO议定书附件9——服务交易详细许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金融服务的内容,有关国民待遇没有约束,但下列内容在外:自参加时起要求就非寿险、个人事端和健康险的根本危险的一切事务向一家指定的我国再稳妥公司进行20%的分保;参加后1年,分保份额应为15%;参加后2年,分保份额应为10%;参加后3年,分保份额为5%,参加后4年,不要求任何强制分保。第一次修改后的《稳妥法》因而删去了有关法定分保份额的要求。往后,稳妥公司应当依照稳妥监督处理组织的有关规则处理再稳妥。此次修订时,本条在保存原《稳妥法》第102条规则的根底上,添加规则稳妥公司“审慎挑选再稳妥承受人”的责任。
新法还将原第103条有关再稳妥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则和第104条有关再稳妥分出或从境外分入的处理规则删去。原《稳妥法》第103条、第104条别离规则,稳妥公司需求处理再稳妥分出事务的,应当优先向我国境内的稳妥公司处理;稳妥监管组织有权约束或制止稳妥公司向我国境外的稳妥公司处理再稳妥分出事务或许承受我国境外再稳妥分入事务。但境内优先分保的做法,自我国参加世贸组织今后便受到了相关方面的质疑。依据参加世贸的许诺,至底,我国再稳妥商场已彻底实施商业化运作。且再稳妥事务的跨境交给,在国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约束。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则似与入世许诺不符,因而,此次稳妥法修订后删去了原《稳妥法》第103条、第1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