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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该怎样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01:02
一般确保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的长短,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若起算期间过短,使债款失掉确保利益;若起算期间过长,则会加大确保人的职责,使确保人承当不妥职责。因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则的不一致,对此问题有必要作一扼要剖析与探导。
一般以为,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是无权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那么债款人仅向确保人要求承当确保职责之日,也就并不能视为债款人的权力受损害之日。债款人真实知道或应当知道关于确保人的权力遭到损害的时刻,是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请求裁定后,判定或裁定判定收效之日,一般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核算。笔者以为上述观念前后对立,已然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无权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不能视为债款人的权力受损害之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遭到损害时起算”的规则,在“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确保人未实行确保债款的行为,并未对债款人的权力形成损害,诉讼时效没有开端起算,怎会有“判定或裁定判定收效之日,一般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当从该日起核算”的问题。
之所以呈现这样的问题,是源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已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的规则,在未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前,确保人有检索抗辩权,能够回绝承当其确保职责。此刻诉讼时效没有开端起算,诉讼时效中止无从谈起。最高法院《担保法解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司法解说把诉讼时效的中止改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将“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延长到“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总算是前进了一步,但仍未消除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在“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之间的对立。《担保法解说》第一百二十五条又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向债款人和确保人同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和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可是,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则靠近了一步,且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精力相一致。
综上,听讼小编主张对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进行批改,以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相一致,或许在我国将来拟定民法法典时,将一般确保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予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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