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12:50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清扫洁净或许没有定时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以及没有阻挠小区车辆随意停放及部分业主违章装饰和搭盖等作为拒交物业办理费的理由,可否建立?
剖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解说》)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合理理由回绝交纳或许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恳求业主付出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物业服务企业现已依照合同约好以及相关规则供给服务,业主仅以未享用或许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而关于什么是合理理由法令及司法解说并未有清晰的规则。
关于什么是合理理由可分为两个层次:
(1)违法或违约危害业主利益的,能够构成抗辩的合理理由。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违背法令、法规、部门规章规则的收费标准,违法违规收费,或许违背合同约好危害业主利益的,能够作为抗辩的合理理由。(2)在不存在违法或显着违约的情况下,关于业主以服务存在瑕疵提出抗辩需要以诚笃信用原则作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与物业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归纳点评,从而确认业主抗辩理由合理是否能够建立。
进一步说,假如物业服务企业不实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许实行有严峻的瑕疵,则能够视为具有合理理由。比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收费,违背合同约好占用或租借公共绿地、空间。而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只是归于一般的违约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或严峻违约。所以庄某提出的理由不归于可拒交物业费的“合理理由”。当然,庄某若以为物业服务企业供给的物业服务违法或严峻违约,形成其丢失,能够向法院申述物业公司要求其补偿。仅以此拒交物业办理费是无合同和法令根据的。
律师主张:
业主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怠于实行物业办理责任的或许物业服务企业危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经过《解说》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或许法令、法规规则以及相关职业标准确认的修理、保护、办理和保护责任,业主恳求物业服务企业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可是不能以消极地回绝交纳物业费来对立,这样既无合法根据也非明智之举,甚至要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