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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3: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人损解说》)对逝世补偿金的规则采纳了“承继丢失说”,承认逝世补偿金是对未来收入丢失的补偿,其性质归于产业丢失补偿。因而,适当一部分司法工作者据此确认逝世补偿金应当作为遗产处理。笔者以为逝世补偿金不该作为遗产处理,理由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子、储蓄和日子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力;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从该条规则能够看出,遗产是指被承继人逝世时留传的、依照承继法规则搬运给别人的个人合法产业。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特点,即以公民逝世时一切的产业为限。当然,法令和司法解说作出特别规则的在外,如股票、存款利息收入及最高法院(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成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关于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逝世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的规则。很显然,逝世补偿金是在受害人身后才发作的,在公民逝世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契合遗产的法令特征。因而,将逝世补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令和司法解说中找不到依据。
其二,依据最高法院《人损解说》)第二十九条规则,逝世补偿金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核算。从该条规划的核算规范能够看出,逝世补偿金不是逝世受害人生前劳动所得的悉数收入,而是扣除其个人消费以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这与遗产的界定也是方枘圆凿的。现实上,逝世受害人就逝世自身并不享有补偿请求权,并不存在日子实态上能够添补的利益丢失,需求添补的乃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逝世导致的日子资源的削减和丢失,逝世补偿金的功用也在于此。因而,逝世补偿金是对死者家庭逸失利益的补偿,不该归于死者的遗产规模。该条规则虽采纳“承继丢失说”,但该学说仅是针对直接受害人逝世时对其近亲属即直接受害人所遭受产业丢失的核算方法,而不意味着逝世补偿金是死者的产业。逝世补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因《解说》选用“承继丢失说”而得出将逝世补偿金视为遗产的定论。
其三,从逝世补偿金发作的法理剖析,受害人如没有逝世,便没有逝世补偿金的发作;受害人一旦逝世,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逝世这一法令现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构成民事法令关系。已然死者不再是权力主体就无需进行救助,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补偿请求权。受害人现已逝世,假如将逝世补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以为死者自己还取得了产业。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补偿,既不契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妨碍。
其四,将逝世补偿金作为遗产处理,与我国《婚姻法》规则的精力也将发作冲突。《婚姻法》对夫妻产业准则采纳了法定夫妻一起产业制与约好夫妻一起产业制相结合的形式。法定夫妻一起产业制采纳的是“婚后罗列所得制”,即夫妻两边假如没有对婚后产业作出约好,那么只需契合法令罗列的景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就归于夫妻一起产业。依据最高法院《人损解说》,逝世补偿金是对未来收入丢失的补偿,在死者已婚且没有约好婚后所得产业为其一方一切的情况下,这部分收入傍边契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就应该归于死者与其爱人一起一切。因而,假如将逝世补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势必将侵略死者爱人的合法产业权力,也与《婚姻法》确认的没有约好则按“婚后罗列所得制”推定为夫妻共有的精力相冲突。
其五,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逝世补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作出了(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关于逝世补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逝世补偿金是根据死者逝世对死者近亲属所付出的补偿。取得空难逝世补偿金的权力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逝世补偿金不宜确认为遗产。”从该规则能够看出,逝世补偿金是专归于死者近亲属的产业。该复函虽系个案答复,但也充沛表现出逝世补偿金不宜确认为遗产的价值取向,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六,将逝世补偿金确认为遗产与否,主要将导致对死者生前债款发作天壤之别的处理结果。假如将逝世补偿金确认为遗产,则债权人能够就逝世补偿金建议权力,要求死者的近亲属首要将该款用于归还死者的债款。反之,则无权就该款建议权力。固然,不管将逝世补偿金确认为遗产与否,都会在必定程度上导致权力失衡,由于死者近亲属和债权人都想经过逝世补偿金来完成自己的权力。但是,从权力特点视点调查,人的生存权应当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人权,应当得到优先维护。将逝世补偿金作为专归于死者近亲属的产业进行补偿,能够充沛表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重视,与我国《宪法》规则的精力相一致,一起也能够更好的表现“以人为本” 的现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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