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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应筹划税务处理方案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22:25

关于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发作财物评价增值的税务处理,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则具有必定的“可挑选性”,企业可依据本身状况,挑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事例A公司吸收兼并B公司。A公司兼并前净财物的公允价值为1亿元。B公司净财物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评价价值为200万元(增值部分主要为房地产),兼并前有没有补偿的亏本1500万元(未超越税法规则的5年补偿期限)。企业兼并过程中的非股权付出额为零,估计兼并后A公司每年应交税所得额约为10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分立事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规则:
1、企业兼并,通常状况下,被兼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悉数财物,核算财物的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本,不得结转到兼并企业补偿。兼并企业承受被兼并企业的有关财物,计税时能够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承认本钱。
2、兼并企业付出给被兼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买价款中,除兼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财物(即非股权付出额),不高于所付出的股权票面价值(或付出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阅承认,当事各方“可挑选”按下列规则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兼并企业不承认悉数财物的转让所得或丢失,不核算交纳所得税。被兼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本,假如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可由兼并企业持续按规则用以后年度完成的与被兼并企业财物相关的所得补偿,兼并企业承受被兼并企业悉数财物的计税本钱,须以被兼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根底承认。
计划依据相关文件规则,A公司吸收兼并B公司有两种税务处理计划:
计划一:免税兼并。由于本例中非股权付出份额为零(低于20%),所以B公司可不承认财物的转让所得,其亏本可由兼并后的A公司持续用以后年度完成的与B公司净财物相关的所得补偿,A公司承受B公司悉数财物的计税本钱,须以B公司原账面净值为根底承认。
计划二:应税兼并。当非股权付出份额低于20%时,相关文件规则为“可挑选”免税兼并,因而,A公司和B公司有权挑选按上述第1项规则进行税务处理(即挑选应税兼并)。B公司可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悉数财物,核算财物的转让所得,依法交纳所得税,B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本,不得结转到兼并后的A公司补偿,A公司承受B公司的有关财物,计税时能够按经评价承认的价值承认本钱。
比较1、计划一B公司不承认财物转让所得,不交纳企业所得税。计划二B公司须承认财物转让所得1200万元[200-(-1000)],但承认的财物转让所得可悉数用于补偿以前年度亏本(1200<1500),不需求担负企业所得税。
2、计划一B公司亏本可结转到兼并后的A公司进行补偿,但B公司净财物的公允价值仅占兼并后A公司净财物公允价值的2%[200÷(10000 200)×100%],兼并后每年大约只能补偿亏本20万元(1000×2%),考虑税前补偿亏本年限,兼并前B公司的1500万元亏本,兼并后大约只能在税前补偿100万元。计划二B公司亏本不得结转到A公司补偿。
3、计划一A公司承受B公司的有关财物只能按B公司的原账面净值提取折旧(或摊销,下同)在税前扣除。计划二A公司承受B公司的有关财物可按评价价值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在本例中,不管采纳哪种兼并计划,B公司均不需求担负企业所得税。计划一的优势在于,兼并后A公司可在税前补偿B公司亏本约100万元。计划二的优势在于,兼并后A公司可在税前多列支折旧1200万元,可见,计划二明显优于计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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