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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维护承揽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
【释义】 本条是对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规则。
村庄遍及实施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以来,农人有了相对安稳的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承揽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农人依法能够经过转包、租借、交换、转让等方法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处理了人地敌对,充分利用了土地,关于安稳土地承揽联系、开展农业经济起到了活跃的效果。因而,国家方针和法令都必定了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依照国家方针和法令规则的精力,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有必要在土地承揽联系安稳的前提下进行,有必要在农人自愿的根底上进行,而且不得违法改动土地用处。可是,一些当地在履行国家方针和法令的进程中却呈现了一些误差:一是违反农人志愿,强制推广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搞规模经营,损害了农人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了村庄土地承揽联系的安稳。二是在村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中,如搞“反租倒包”等没有统筹农人利益,乃至危害农人利益,引起农人的强烈不满。三是借村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用处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国家方针和法令规则的精力,有必要予以纠正。因而,本条要求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应当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对契合法令规则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国家给予维护。
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村庄现在尚不具有大规模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条件。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是村庄经济开展、劳动力搬运的成果。只要二、三工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人搬运到非农工业并有安稳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历的时分,才有或许呈现较大规模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开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将是一个适当长的进程。因而,不能不管客观条件经过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搞规模经营。
村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要在长时间安稳家庭承揽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家庭承揽经营不只合适以传统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合适现代化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能将家庭承揽经营与开展现代农业敌对起来。搞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不能不坚定家庭承揽经营的根底。承揽联系安稳,农人才敢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起来,处理了人地敌对等问题,家庭经营也才干安稳。因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有必要在安稳承揽联系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意图也是为了承揽联系安稳。
村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有必要在农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农户是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主体,这是农人具有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的详细表现。村庄安排能够对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进行和谐和服务,但不能搞逼迫指令、行政干涉,阻止或许强制农人流通土地承揽经营权。发包方假如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或许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等等,应当依法承当中止损害、恢复原状、扫除波折、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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