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8: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维护,维护国家、团体等产权一切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创造创造,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规划、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作业、 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包含:
(一)专利权(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规划);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符号;
(三)著作权(版权):首要包含工程规划、产品规划图纸及其阐明、核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规划:拍摄、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造著作,以及图书材料,教材、大型拍摄画册等修改著作。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纳保密方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首要包含非专利技能,有关科研、规划、出产、处理、商场;财政等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
第四条 实行本单位的使命或许首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包含阶段性效果)为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效果:运用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并由单位承当职责的创造著作或由单位供给资金。材料等创造条件,并由单位承当职责的修改著作,均为职务著作。实行本单位的使命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是指:
1.在职人员实行本职作业,或许实行单位交给的本职作业之外的使命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
2.离休、退休、退职或许调集作业人员在脱离原单位一年内所完结的,与其在原单位承当的本职作业或许原单位分配的使命有关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运用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是指:单位供给的资金、设备、材料、场所、未揭露的技能情报和材料。
第二章 权属
第五条 由国家或部分出资(或赞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效果归国家一切。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其主管的科技项目效果进行产权处理,项目完结单位享有持有权和运用权。
第六条 依据国家方案,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创造创造专利,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施行,由施行单位按照国家规则向持有专利的单位付出运用费。
第七条 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效果,其专利恳求权、持有权、运用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结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能文件上署名的权力、取得奖赏和酬劳的权力。非职务创造创造或非职务技能效果,其效果一切权属完结者。
第八条 关于职务著作,作者享有著名权,取得奖赏和酬劳的权力。著作权的其他权力(如:著作宣布权、运用权等)由单位享有。
第九条 单位改变、停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能一切权以及仍在维护期内著作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力职责的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力职责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条 在实行单位使命进程中所发作或构成的不对外揭露的信息属单位一切。该信息包含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材料、技能窍门、规划方案以及招投标文件、用户状况、运营途径等技能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受单位派遣出国讲学、进修、训练等人员,除与接纳方还有协议外,在国外完结的创造创造或其他智力劳作效果属单位一切。
第十二条 经合法途径接纳的训练、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作业期间,运用接纳单位或校园物质技能条件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其效果归接纳单位或校园一切,完结者享有署名、取得奖赏和酬劳的权力。
第十三条 协作开发所完结(或构成)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除合同还有约好外、其效果权由协作各方同享。托付开发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其权属按研讨开发方与托付方合同约好。
第三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能司归口处理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作业,其首要职责:
(一)拟定适用本体系知识产权维护规章,辅导、监督、查看直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作业;
(二)组织宣扬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令知识和交流经验;
(三)依法调停及处理局属单位发作的专利胶葛;
(四)帮忙局属单位或合作其它法令单位,调处局属单位间或与局体系外的知识产权胶葛;
(五)担任国家各类方案项目的知识产权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清晰分担领导和归口处理部分担任知识产权维护作业,其首要职责:
(一)宣扬和组织员工学习知识产权维护的法令和法规拟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细则或方法,并组织施行;
(二)担任承办单位的专利或判定恳求、商标注册、效果挂号等作业;
(三)承认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清晰已承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规模及维护方法;
(四)参与签定或审阅本单位触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五)承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托付,代表单位担任知识产权胶葛的处理、诉讼等作业。
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归口处理国家秘密技能。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维护及处理
第十七条 研讨开发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当单位有必要进行专利及科技文献检索,效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检查。不然,不予申报或立项。
第十八条 单位有必要树立图纸、音像图片、试验数据、工艺配方等技能材料或核算机软盘归档、保存及运用处理准则。因准则不健全、处理不善而构成技能材料丢失、泄密的,追查分担领导的职责;因经办人员作业失误构成的,追查当事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研讨开发或工程规划进程中,要做好技能材料的记载、保管作业,确保原始材料的完好。项目完结后,须将试验数据、记载、手稿、图纸声像等技能材料收集整理送技能档案处理部分挂号、归档。对不准时归档,材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查项目组担任人及当事人的职责。
第二十条 研讨、规划、开发或出产等进程中构成的阶段性技能效果或创造创造,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申报,井一起提出拟保密的内容、规模及维护方法。处理部分在接到申报后30个作业日内,提出书面检查定见并告诉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凡预备恳求专利的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效果,在恳求上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揭露(专利法规则的不损失新颖性的状况在外);对不宜恳求专利的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效果,应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维护。未获法令维护的技能效果参展时,须经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检查并报分担领导赞同。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分和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在项目完结后应按照《科学技能效果判定方法》、《新产品新技能判定检验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则进行效果判定或检验;其它研讨开发项目,各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职、退休留用、借调、进修、训练人员或在校学生的非职务创造创造或非职务技能效果进行专利恳求、转让、运用,或有触及技能权益的非职务著作进行挂号、宣布、出售,有必要事先向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申报。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在接到申报后30个作业日内,提出书面审阅定见,并告诉申报者自己。过期未告诉申报人,则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作专利胶葛时,可恳求国家建材局进行调处,当事人对调处效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国家建材局调处专利胶葛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许好坏联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核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必要注册服务符号和批量产品的商标。
第二十六条 引入或出口技能,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能的专利等法令状况和技能产权状况进行检索、核对。效果报主管部分。不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签定工程规划、技能转让、商标答应合一起,应清晰知识产权维护条款:
1.工程规划合同须附有交给图纸、材料清单,对触及专有技能的工程规划图纸、材料一概不得向建造方供给。
2.技能转让合同须清晰转让方法、规模、交给的技能材料清单及保密条款。
3.以技能运用答应方法转让单位己注册挂号商标的产品。应一起签定商标答应合同。在签定触及本规则第三条内容的其它合一起,也应参照上述方法清晰知识产权维护条款。合同文本须经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检查后,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重组联合、树立股份制、股份协作制企业、以技能出资入股或合资兴办企业,或以专利权,非专利技能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答应交易时;应依据国家规则进行无形资产评价。
第二十九条 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赞同或答应,不得私行将归于单位的技能效果或信息走漏、宣布、运用或转让。
第三十条 单位对商业秘密应采纳合法、有用的保密方法。包含保密方法、保密协议、保密设备等。对触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处理或相关事务人员,单位应与之签定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包含保密规模、类别、期限、方法、泄密职责及权益等详细条款,并依据签定协议人员岗位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以确保内容完好、精确;对严重科研项目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严重影响的项目,必要时单位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定单项保密协议。对拒不签定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任或采纳其它处分方法。对国家科学技能秘密,应承认涉密人员规模。
第三十一条 树立观赏、来访招待准则,除规则观赏规模、注意事项等内容外,对触及技能秘密的科研、试验、出产、制作、装置等要点场所,还可采纳专门的防范方法。凡触及国家技能秘密的单位,未经主管部分的赞同,不得私行组织与此相关的观赏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凡承当国家或部分严重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在使命没有完毕前,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职务;被承认为国家技能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承认密级的主管部分赞同,并由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后,方可调离或辞去职务。未经赞同私行离任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追查当事人法令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技能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处理或相关事务人员(包含离、退休人员),单位应在劳作聘任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竞业约束条款。约好在约束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许自己出产、运营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事务,约束期不该超越三年。
第三十四条 科技,处理或相关事务人员在处理离、退休或调集、辞去职务手续前,须交回所属单位的悉数材料、试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对拒不处理或交代不全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约束条款的人员,单位应以书面方法再次承认其承当的保密职责和竞业约束职责,对调集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当的保密职责和竞业约束职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维护专项费用(或拨出专款或从技能转让收益中提取),用于专利恳求费、检查费、保持费、专利诉讼费及竞业约束补助费等开支。
第三十六条 参与项目判定、评定、评价、检验作业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项目单位或个人赞同,不得私行披漏、运用或向别人供给、转让有关项目的技能材料、文件或信息,不然将追查其法令职责。给项目单位或个人构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理人员,对其事务规模内所触及的技能秘密或不宜揭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职责,不得不合法运用或透漏给第三方。若发现违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建材局纪检监察部分告发。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效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则,对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完结者以及在效果转化作业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赏或酬劳。
第三十九条 对在知识产权维护作业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勇于同侵略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赏。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损害单位或别人权益的,单位可依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情节严重,冒犯法令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国家法令、法规如有冲突之处,均遵循相关法令、法规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担任解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维护,维护国家、团体等产权一切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创造创造,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规划、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作业、 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知识产权包含:
(一)专利权(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规划);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符号;
(三)著作权(版权):首要包含工程规划、产品规划图纸及其阐明、核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规划:拍摄、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造著作,以及图书材料,教材、大型拍摄画册等修改著作。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纳保密方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首要包含非专利技能,有关科研、规划、出产、处理、商场;财政等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
第四条 实行本单位的使命或许首要是运用本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包含阶段性效果)为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效果:运用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并由单位承当职责的创造著作或由单位供给资金。材料等创造条件,并由单位承当职责的修改著作,均为职务著作。实行本单位的使命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是指:
1.在职人员实行本职作业,或许实行单位交给的本职作业之外的使命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
2.离休、退休、退职或许调集作业人员在脱离原单位一年内所完结的,与其在原单位承当的本职作业或许原单位分配的使命有关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运用单位的物质技能条件是指:单位供给的资金、设备、材料、场所、未揭露的技能情报和材料。
第二章 权属
第五条 由国家或部分出资(或赞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效果归国家一切。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其主管的科技项目效果进行产权处理,项目完结单位享有持有权和运用权。
第六条 依据国家方案,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创造创造专利,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施行,由施行单位按照国家规则向持有专利的单位付出运用费。
第七条 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效果,其专利恳求权、持有权、运用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结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能文件上署名的权力、取得奖赏和酬劳的权力。非职务创造创造或非职务技能效果,其效果一切权属完结者。
第八条 关于职务著作,作者享有著名权,取得奖赏和酬劳的权力。著作权的其他权力(如:著作宣布权、运用权等)由单位享有。
第九条 单位改变、停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能一切权以及仍在维护期内著作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力职责的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力职责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条 在实行单位使命进程中所发作或构成的不对外揭露的信息属单位一切。该信息包含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材料、技能窍门、规划方案以及招投标文件、用户状况、运营途径等技能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受单位派遣出国讲学、进修、训练等人员,除与接纳方还有协议外,在国外完结的创造创造或其他智力劳作效果属单位一切。
第十二条 经合法途径接纳的训练、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作业期间,运用接纳单位或校园物质技能条件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其效果归接纳单位或校园一切,完结者享有署名、取得奖赏和酬劳的权力。
第十三条 协作开发所完结(或构成)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除合同还有约好外、其效果权由协作各方同享。托付开发所完结的创造创造或技能效果,其权属按研讨开发方与托付方合同约好。
第三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能司归口处理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作业,其首要职责:
(一)拟定适用本体系知识产权维护规章,辅导、监督、查看直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作业;
(二)组织宣扬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令知识和交流经验;
(三)依法调停及处理局属单位发作的专利胶葛;
(四)帮忙局属单位或合作其它法令单位,调处局属单位间或与局体系外的知识产权胶葛;
(五)担任国家各类方案项目的知识产权处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清晰分担领导和归口处理部分担任知识产权维护作业,其首要职责:
(一)宣扬和组织员工学习知识产权维护的法令和法规拟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维护细则或方法,并组织施行;
(二)担任承办单位的专利或判定恳求、商标注册、效果挂号等作业;
(三)承认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清晰已承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规模及维护方法;
(四)参与签定或审阅本单位触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五)承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托付,代表单位担任知识产权胶葛的处理、诉讼等作业。
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归口处理国家秘密技能。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维护及处理
第十七条 研讨开发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当单位有必要进行专利及科技文献检索,效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检查。不然,不予申报或立项。
第十八条 单位有必要树立图纸、音像图片、试验数据、工艺配方等技能材料或核算机软盘归档、保存及运用处理准则。因准则不健全、处理不善而构成技能材料丢失、泄密的,追查分担领导的职责;因经办人员作业失误构成的,追查当事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研讨开发或工程规划进程中,要做好技能材料的记载、保管作业,确保原始材料的完好。项目完结后,须将试验数据、记载、手稿、图纸声像等技能材料收集整理送技能档案处理部分挂号、归档。对不准时归档,材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查项目组担任人及当事人的职责。
第二十条 研讨、规划、开发或出产等进程中构成的阶段性技能效果或创造创造,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申报,井一起提出拟保密的内容、规模及维护方法。处理部分在接到申报后30个作业日内,提出书面检查定见并告诉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凡预备恳求专利的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效果,在恳求上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揭露(专利法规则的不损失新颖性的状况在外);对不宜恳求专利的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效果,应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维护。未获法令维护的技能效果参展时,须经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检查并报分担领导赞同。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分和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在项目完结后应按照《科学技能效果判定方法》、《新产品新技能判定检验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则进行效果判定或检验;其它研讨开发项目,各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职、退休留用、借调、进修、训练人员或在校学生的非职务创造创造或非职务技能效果进行专利恳求、转让、运用,或有触及技能权益的非职务著作进行挂号、宣布、出售,有必要事先向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申报。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在接到申报后30个作业日内,提出书面审阅定见,并告诉申报者自己。过期未告诉申报人,则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作专利胶葛时,可恳求国家建材局进行调处,当事人对调处效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告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国家建材局调处专利胶葛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许好坏联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核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必要注册服务符号和批量产品的商标。
第二十六条 引入或出口技能,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能的专利等法令状况和技能产权状况进行检索、核对。效果报主管部分。不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签定工程规划、技能转让、商标答应合一起,应清晰知识产权维护条款:
1.工程规划合同须附有交给图纸、材料清单,对触及专有技能的工程规划图纸、材料一概不得向建造方供给。
2.技能转让合同须清晰转让方法、规模、交给的技能材料清单及保密条款。
3.以技能运用答应方法转让单位己注册挂号商标的产品。应一起签定商标答应合同。在签定触及本规则第三条内容的其它合一起,也应参照上述方法清晰知识产权维护条款。合同文本须经知识产权归口处理部分检查后,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重组联合、树立股份制、股份协作制企业、以技能出资入股或合资兴办企业,或以专利权,非专利技能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答应交易时;应依据国家规则进行无形资产评价。
第二十九条 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赞同或答应,不得私行将归于单位的技能效果或信息走漏、宣布、运用或转让。
第三十条 单位对商业秘密应采纳合法、有用的保密方法。包含保密方法、保密协议、保密设备等。对触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处理或相关事务人员,单位应与之签定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包含保密规模、类别、期限、方法、泄密职责及权益等详细条款,并依据签定协议人员岗位变化等状况当令调整,以确保内容完好、精确;对严重科研项目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严重影响的项目,必要时单位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定单项保密协议。对拒不签定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任或采纳其它处分方法。对国家科学技能秘密,应承认涉密人员规模。
第三十一条 树立观赏、来访招待准则,除规则观赏规模、注意事项等内容外,对触及技能秘密的科研、试验、出产、制作、装置等要点场所,还可采纳专门的防范方法。凡触及国家技能秘密的单位,未经主管部分的赞同,不得私行组织与此相关的观赏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凡承当国家或部分严重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在使命没有完毕前,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职务;被承认为国家技能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承认密级的主管部分赞同,并由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后,方可调离或辞去职务。未经赞同私行离任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追查当事人法令职责。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技能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处理或相关事务人员(包含离、退休人员),单位应在劳作聘任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约好竞业约束条款。约好在约束期限内,不得在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许自己出产、运营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事务,约束期不该超越三年。
第三十四条 科技,处理或相关事务人员在处理离、退休或调集、辞去职务手续前,须交回所属单位的悉数材料、试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对拒不处理或交代不全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约束条款的人员,单位应以书面方法再次承认其承当的保密职责和竞业约束职责,对调集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当的保密职责和竞业约束职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维护专项费用(或拨出专款或从技能转让收益中提取),用于专利恳求费、检查费、保持费、专利诉讼费及竞业约束补助费等开支。
第三十六条 参与项目判定、评定、评价、检验作业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项目单位或个人赞同,不得私行披漏、运用或向别人供给、转让有关项目的技能材料、文件或信息,不然将追查其法令职责。给项目单位或个人构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理人员,对其事务规模内所触及的技能秘密或不宜揭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职责,不得不合法运用或透漏给第三方。若发现违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建材局纪检监察部分告发。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效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则,对职务创造创造或职务技能完结者以及在效果转化作业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赏或酬劳。
第三十九条 对在知识产权维护作业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勇于同侵略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赏。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损害单位或别人权益的,单位可依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分;情节严重,冒犯法令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国家法令、法规如有冲突之处,均遵循相关法令、法规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担任解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