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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安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10:04
【事例】
王某和吴某系本市宝山区的常住居民。2004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5年挂号成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了一个男孩。因两人作业都比较繁忙,且吴某的爸爸妈妈退休在家,所以孩子从出世后就一向跟男方爸爸妈妈日子。
因成婚前两人缺少必要和深化的了解,婚后两人性情上的对立便逐步显现出来,常常由于家庭小事发生争执,最终演化成为动辄拳脚相加。2010年两人便彼此洽谈处理离婚事宜,产业方面两边均无争议,但孩子的抚育权问题却一向争执不下,两边都期望独自对孩子进行抚育。屡次洽谈未果的后,男方吴某便诉至法院,恳求判定免除婚姻关系,切割婚内共同产业并获得孩子的抚育权。
【律师评述】
本案触及的是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组织问题。实践中首要遵从以下几个准则:
一、关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育为准则,但以下状况在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2、母亲有抚育才能却不尽抚育责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亲共同日子的。 4、爸爸妈妈两边洽谈一致,子女可随父方日子,但有必要以不影响子女健康生长为条件。
二、关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景象: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5、假如两边直接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跟从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的优先条件。
三、爸爸妈妈两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育权发生争执的,应咨询子女的定见。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约束行为才能人,知道和判断才能有限,如有切当依据证明孩子的挑选显着晦气于其健康生长的,法院能够从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动身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生长的裁判。
四、需求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育的条件下,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轮番抚育子女。但由于轮番抚育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动孩子日子环境的状况,或许带来晦气因素,实践中较少选用。
【法院判定】
法院审理以为,两边的直接抚育条件根本相同,但考虑到孩子出世后一向随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至今,且祖爸爸妈妈也当庭表明乐意照料孙子的激烈志愿,故判定两边离婚,婚生子由父亲吴某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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