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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4:45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轿车稳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用?
【事例】
原告:某外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稳妥公司某开发区分公司
1995年10月l7日,原被告签定了一份机动车辆稳妥合同(稳妥单)。该稳妥单载明:原告将其一台奔跑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玻璃险、失盗险;车辆丢失险稳妥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稳妥期限自 1996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1997年10月17日24时止;总稳妥费42200元。该稳妥单反面附有“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规则:水灾、爆破等原因形成稳妥车辆的报失,稳妥人担任补偿。在外职责条款规则:天然、磨损、朽蚀、毛病、轮胎爆裂、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形成稳妥车辆丢失的,稳妥人不担任补偿。该稳妥单签定后,原告即把稳妥费交给被告,被告一起也给原告开具了稳妥费收据。
1997年1月7日零点58分,投保车辆出险,悉数焚毁,经开发区消防处勘查和查询,定论为:现场未发现人为损坏痕迹、排除了外来火种、吸烟、放火、自燃等引起火灾要素……,经剖析确定,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油箱防爆孔盖掉落,油箱内的汽油窜出,遇火花点燃汽油发作火灾。1997年1月16日,开发区消防处向原被告出具了大灾原因确定书,原因与上述勘查、查询定论相同。定论中运用的“自燃”一词的意义选用《防火手册》中解说的意义。
听讼网编写的《防火手册》对“自燃”和“自燃物品”解说为“但凡不需要外界明火效果,而是因为物质本身的化学变化(通常是因为缓慢的氧化效果),或受外界温、湿度影响,发热并积热不散到达其燃点而引起的自行焚烧”叫“自燃”,该种物品称为“自燃物品”。
此次火灾发作后。原告及时告诉了被告,并向被告索赔120万元稳妥金。1996年7月29日,被告接到中国人民稳妥公司大连分公司回绝批复后,告诉原告回绝补偿。首要理由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银发(1995)144号”文件中对“火灾”和“自燃”的解说,以及消防局勘查、查询定论,出险原因归于“机动车辆稳妥条款”中的在外职责条款。
1995年6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在下发的“银发(1995)144号”文件中,对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进行了较为翔实的解说,其间、对“火灾”和“天然”解说为。“火灾:在时刻成空间上失掉操控的焚烧所形成的灾祸。这是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稳妥事端形成的火灾导致稳妥车车辆的丢失”,“自燃:稳妥车辆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体系及货品等发作问题发生本身起火,形成稳妥车辆丢失”。但被告并未向原告阐明或介绍上述文件解说,原告在诉讼前不知道有此文件解说及其他解说。
原告因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当稳妥职责。
【法院的审理成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缔结的稳妥合同事实、合法、有用。本案稳妥单反面虽附有“在外职责”条款,但因被告并未将该在外职责条款向原告“清晰阐明”,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能,被告不得以此条款回绝补偿。判定被告交给稳妥金120万元及逾期赔款的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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