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9:43省人大常委会布告
(第33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修订经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根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业,促进人口长时刻均衡展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结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谐可持续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及户籍在本省而脱离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责任,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业。计划生育作业实施目标处理责任准则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准则。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业。其他有关部分依照各自的责任,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帮忙人民政府展开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展开计划生育作业,并将计划生育作业归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归入一般公共财务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展开逐步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作业给予要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应当安排经费,保证计划生育作业的展开。
阻止截留、克扣、移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作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赏。
第二章 规划与处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展开规划,将其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拟定并安排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担任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就事处担任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详细实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归纳信息系统,担任有关信息的聚集和处理作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进步服务处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防备和削减出世缺点,保证人民群众享有根本的计划生育技能服务。
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明、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分应当安排展开计划生育宣扬教育作业。
公共传媒应当展开计划生育作业的社会公益性宣扬。
校园应当以契合受教育者年纪、心理特征的方法,对学生展开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安排应当做好计划生育作业,并承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就事处的辅导和处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作业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一起担任,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处理归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作业目标处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就事处应当确认担任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和技能服务的安排,装备与实施作业责任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装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装备计划生育宣扬员;村(居)民小组装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安排,应当装备专(兼)职作业人员处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作业,能够根据作业需求树立计划生育作业安排。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员、计划生育宣扬员的酬劳,由各级财务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处理。计划生育服务员的酬劳,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就事处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能够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应当揭露计划生育的规则和就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就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树立计划生育公示准则,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部分处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状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就事处担任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业的安排。
第三章 生育调理
第十五条 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契合本法令规则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两边是乡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夫妻两边请求,经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或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两边成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两边都是归国华侨或许港、澳、台同胞,回内地久居时刻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两边或许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许合法收养的仅有子女。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依照乡镇居民身份实行计划生育方针。
第十八条 夫妻两边或许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两边请求,经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依照本法令第十八条规则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夫妻两边能够提出请求,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两边或许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或许两边为再婚的,再婚前两边依法生育子女或许依法收养子女算计不超越两个的,由夫妻两边请求,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在外。
第二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安排病残儿医学判定为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许能够防止的遗传性残疾,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但算计生育数不能超越三个。
第二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许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处理生育挂号,收取《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在本省处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依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法令》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契合本法令规则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两边一起提出请求,经女方作业单位所在地或许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就事处查看,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批阅。
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就事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20日内提出查看定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契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奉告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奖赏与社会保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忙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展开。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证、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用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团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计划生育家庭因根本日子困难请求享用城乡最低日子保证和其他社会保证时,其享用的各种计划生育奖赏、搀扶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五条 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挂号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安排的作业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则的婚假外添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依照国务院《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则》度假外,女方添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日间处理《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的,给予女方添加产假30天。
依照本法令规则再生育的,依照国务院《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则》度假。
第二十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安排的作业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则度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度假7天,产假日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就事处担任人口和计划生育作业的安排同意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度假7天;
(三)实施输卵管结扎的,度假30天,产假日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实施输精管结扎的,度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同意,实施输卵管复通术的,度假30天;实施输精管复通术的,度假15天;
(六)因避孕办法失效而实施弥补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度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度假42天。
第二十七条 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的,除享用本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规则的待遇外,还享用下列奖赏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收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责任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用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根本薪酬5%的计划生育奖赏金;企业员工自同意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赏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能够享用由从事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的医疗保健安排免费供给的健康查看。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逝世,其爸爸妈妈不再生育或许收养子女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则的待遇不变,并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则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搀扶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能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担任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的归纳处理。
第三十条 医疗安排展开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批阅,在其《医疗安排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展开的计划生育技能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的医疗安排人员应当获得相应资历。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能服务安排应当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供给技能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能服务安排的服务和辅导,应当实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办法,防备和削减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及其技能服务安排担任辅导公民挑选安全、有用、适合的避孕节育办法,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对不契合规则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忙其采纳弥补办法。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处理安排,担任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安排供给、免费发放和处理作业,帮忙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能监督等行政部分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出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看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与生育稳妥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安排的作业人员,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归入生育稳妥基金付出;未参与生育稳妥的单位,其作业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当;参与乡镇居民根本医疗稳妥的乡镇居民和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依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则规范付出;其他乡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薪酬待遇的,产假日间不发薪酬。
第三十四条 病残儿童医学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判定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第三十五条 阻止任何安排和个人使用超声技能和其他技能手法进行非医学需求的胎儿性别判定和性别挑选;阻止非医学需求的挑选性其别人工中止妊娠。
阻止任何安排和个人为到达多生育子女意图,使用医学技能人工促进多胞胎生育。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多生育子女的,依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规则》对夫妻两边别离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业人员的,给予开除处置;
(二)属企业员工的,免除劳动合同。
男女两边未依法建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许男女两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形成违法多生育的,依照前款规则处理。
有爱人者与别人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对有爱人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爱人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供给另一方状况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景象,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一)男女两边已到达法定婚龄未依法建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别离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两边或许一方未到达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别离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未获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对夫妻两边别离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收取《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后再生育的,中止享用本法令规则的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优惠待遇,并刊出其《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但独生子女逝世后经同意再生育的在外。
第四十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应当安排调查核实,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同意,能够要求当事人合作进行亲子判定,当事人应当予以合作。
判定成果契合亲子关系的,亲子判定费用及因而发作的误工费、交通费,由当事人承当;判定成果不契合亲子关系的,上述费用由提出判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承当。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医疗安排或许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根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许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合法为别人放置或许去除宫内节育器,不合法实施输卵(精)管复通、中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依照本法令第三十条规则获得资质、资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使用超声技能或许其他技能手法为别人进行非医学需求的胎儿性别判定和性别挑选或许挑选性其别人工中止妊娠的;
(四)使用医学技能人工促进别人多胞胎生育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判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与、阻止别人实施避孕节育办法的;
(二)躲藏、庇护违背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波折计划生育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未完结计划生育目标处理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则处理。
单位或许个人违背本法令第四条规则,不实施计划生育处理责任、帮忙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判,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作业人员在计划生育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置,并责令改正;形成丢失的,依法补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略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
(三)讨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移用、贪婪计划生育经费或许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假造、篡改或许拒报计划生育计算信息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员、计划生育宣扬员不实施其责任或许有其他违背本法令规则行为的,应当给予批判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分给予批判教育并予以阻止;违背治安处理规则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阻止计划生育作业展开的;
(二)对计划生育作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形成损伤的;
(三)打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作业次序的;
(四)因生育原因优待妇女、儿童的;
(五)轻视、优待、遗弃婴儿的。
第四十六条 违法生育人员,自承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颁发荣誉称号和奖赏;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担任人。
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名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含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总数。
第四十八条 在推动乡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乡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则,由省人民政府拟定。
第四十九条 本法令所指的度假均为日历天数。度假日占用正常作业日的,所占用的作业日期间带薪。
第五十条 本法令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