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经质押的存单再出质是否可以取得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5:04
质押也称质权,便是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事例]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定《质押告贷合同》,合同约好银行告贷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 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任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任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告贷供给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定后,银行按合同约好向建材公司发放告贷80万元。还, 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告贷。经洽谈,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任投资公司处处理支取手续,以偿还建材公司告贷本息。信任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检查后,奉告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尔后,银行一向未收到该款,经与信任投奋公司交涉,得知该存款已被信任投资公司扣划,用于偿还水泥公司所欠信任投资公司的告贷。银行无法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信任投资公司中止侵权,偿付告贷本息。
[争议]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定《质押告贷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并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应当归于合法有用的合同。水泥公司自愿供给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任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任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告贷供给担保,并实践将上述存单交给给我行保存。质押依法建立,被告信任投资公司私行将该存款扣划,侵犯了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力。
被告信任投资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划水泥公司的存款并非没有道理的。2007年10月2日,我公司与水泥公司签定告贷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告贷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水泥公司将其存在我公司处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质押给我公司。后水泥公司因公司结算中心整理账务,需求借用存单,我公司赞同后,水泥公司从我公司处借出其质押存单,并在我公司不知情的状况下,将该存单为建材公司向原告告贷供给质押,此种再质押行为是无效行为,原告未获得质权,无权对存单建议权力。
[法官点评]
本案触及的是质权的好心获得问题。
所谓好心获得,是指产业占有人将其无权处置的产业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获得该产业时出于好心,则受让人依法获得该产业的一切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则: “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求挂号的现已交给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规足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的,原一切权人有权向无处置权人恳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好心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则。”根据该条最终一款的规则,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好心获得也适用该条规则。
质权的好心获得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无处置权人处置别人产业。这是质权人好心获得的基本前提。
二、质权人承受质物时是好心的。判别质权人是否为好心应当采纳推定的办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好心的,应当由原权力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歹意进行举证,假如不能证明其为歹意,则推定其为好心。假如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好心举证,归于加剧质权人担负的行为,不利于好心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对价有偿获得质权。无偿获得质权时,不适用好心获得。在有偿获得质权的状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获得质权时是否好心的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获得一般是以付出必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获得的一般规则,违背了这一规则的产业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买卖是否归于好心的合理置疑。
四、质押产业现已交给给质权人。占有的搬运即交给质押产业是适用好心获得的条件之一。假如两边仅达到合意,而没有发作质押物的占有搬运,则不能发作质权好心获得的作用。
应当留意的是,假如以不法占有的别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归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款人不管在片面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况知悉仍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款人不能获得质权。由于这种状况不契合质权的好心获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好心获得理论,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别人产业出质的, 当债款人不知道该产业的实在一切联系,实属好心时,债款人能够在该产业上获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契合质权的好心获得理论,应确定债款人不能获得质权。
本案中,被告因本身差错损失对质物的占有,职责自傲。被告与水泥公司签定的告贷合同和质押协议依法建立,被告作为质权人在获得水泥公司用于质押的存单后,又将该存单借给水泥公司运用,致使其损失对存单的占有。原告依法获得质权,其权力应受维护。原告承受存单质押时关于该存单曾质押给被告不知情,其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定的《抵押告贷合同》合法有用,原告根据该合同而占有存单并无差错,其获得的质权应当遭到法令维护。在建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告贷本息时,原告经与出质人水泥公司洽谈一致,有权以该存款单实现的价款优先受偿。
[事例]
2007年11月1日,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与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某水泥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签定《质押告贷合同》,合同约好银行告贷人民币80万元给建材公司,期限自2007年1 1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月利率为9.24%0,水泥公司以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任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任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上述告贷供给担保,并将该存单质押于银行处。合同签定后,银行按合同约好向建材公司发放告贷80万元。还, 款期届至,建材公司未还告贷。经洽谈,银行与水泥公司经办人携前述存单至信任投资公司处处理支取手续,以偿还建材公司告贷本息。信任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对存单检查后,奉告银行取款人将划款至其指定账户。尔后,银行一向未收到该款,经与信任投奋公司交涉,得知该存款已被信任投资公司扣划,用于偿还水泥公司所欠信任投资公司的告贷。银行无法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信任投资公司中止侵权,偿付告贷本息。
[争议]
原告银行提出,我行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定《质押告贷合同》,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并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应当归于合法有用的合同。水泥公司自愿供给其名下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某信任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任投资公司”)大面额存单为建材公司向我行的告贷供给担保,并实践将上述存单交给给我行保存。质押依法建立,被告信任投资公司私行将该存款扣划,侵犯了我行作为质权人的合法权力。
被告信任投资公司提出,我公司扣划水泥公司的存款并非没有道理的。2007年10月2日,我公司与水泥公司签定告贷合同。水泥公司向我公司告贷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水泥公司将其存在我公司处金额为100万元的一张定期存单质押给我公司。后水泥公司因公司结算中心整理账务,需求借用存单,我公司赞同后,水泥公司从我公司处借出其质押存单,并在我公司不知情的状况下,将该存单为建材公司向原告告贷供给质押,此种再质押行为是无效行为,原告未获得质权,无权对存单建议权力。
[法官点评]
本案触及的是质权的好心获得问题。
所谓好心获得,是指产业占有人将其无权处置的产业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获得该产业时出于好心,则受让人依法获得该产业的一切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则: “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契合下列景象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心的;(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求挂号的现已交给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规足获得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的,原一切权人有权向无处置权人恳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好心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则。”根据该条最终一款的规则,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好心获得也适用该条规则。
质权的好心获得应当契合以下条件:
一、无处置权人处置别人产业。这是质权人好心获得的基本前提。
二、质权人承受质物时是好心的。判别质权人是否为好心应当采纳推定的办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好心的,应当由原权力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歹意进行举证,假如不能证明其为歹意,则推定其为好心。假如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好心举证,归于加剧质权人担负的行为,不利于好心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理的对价有偿获得质权。无偿获得质权时,不适用好心获得。在有偿获得质权的状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获得质权时是否好心的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获得一般是以付出必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获得的一般规则,违背了这一规则的产业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买卖是否归于好心的合理置疑。
四、质押产业现已交给给质权人。占有的搬运即交给质押产业是适用好心获得的条件之一。假如两边仅达到合意,而没有发作质押物的占有搬运,则不能发作质权好心获得的作用。
应当留意的是,假如以不法占有的别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归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款人不管在片面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况知悉仍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款人不能获得质权。由于这种状况不契合质权的好心获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好心获得理论,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别人产业出质的, 当债款人不知道该产业的实在一切联系,实属好心时,债款人能够在该产业上获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契合质权的好心获得理论,应确定债款人不能获得质权。
本案中,被告因本身差错损失对质物的占有,职责自傲。被告与水泥公司签定的告贷合同和质押协议依法建立,被告作为质权人在获得水泥公司用于质押的存单后,又将该存单借给水泥公司运用,致使其损失对存单的占有。原告依法获得质权,其权力应受维护。原告承受存单质押时关于该存单曾质押给被告不知情,其与建材公司、水泥公司签定的《抵押告贷合同》合法有用,原告根据该合同而占有存单并无差错,其获得的质权应当遭到法令维护。在建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告贷本息时,原告经与出质人水泥公司洽谈一致,有权以该存款单实现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