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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2:54
在咱们日子傍边欺诈的行为随处可见,欺诈罪它是经过隐秘、欺诈的方法来骗得别人的资产,而合同欺诈罪而是经过合同的方法来进行欺诈。那么一起构成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应该怎样处理呢?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都有“欺诈”的字眼,它们的违法手法根本相同,又彼此联络,刑法理论称之为法条竞合联系,即一个行为一起契合数个法条规则的违法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联系来看,只能适用其间一个法条,然后扫除运用其他法条的状况。司法实践中,当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之间呈现竞合联系时怎么处理,一直是个扎手的问题,由于它不仅对科罪并且对量刑均具有重大意义。笔者结合近期处理的几个详细案子,与我们一起讨论。
一、当欺诈行为一起冒犯刑法的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时,依照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准则处理。我国《刑法》266条在规则了欺诈罪的罪行与法定刑之后规则:本法还有规则的,依照规则。该条款遵从的便是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准则。在二者联系中,相对于合同欺诈罪,欺诈罪是一般条款。立法机关在一般欺诈条款之外又建立特别欺诈条款,其立法本意是为了对特定欺诈违法给予特定处分,或许由于某种欺诈违法特别杰出而给予特别规则。如:在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欺诈违法较杰出,然后将金融欺诈差异于一般欺诈作出了特别规则。
事例一,200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陈某假造了开发南河公寓的谎话,虚拟有南河公寓住宅的现实,骗得被害人的信赖,并以宏华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陈某签定了一份预购房协议书,骗走被害人购房预付款13万元。
事例一中,因李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傍边,假造谎话、虚拟现实骗得对方当事人的金钱,一起冒犯了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两个法条,但依照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刑法理论,应按合同欺诈罪科罪处刑。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并非只是限于书面合同,也包含口头合同,一起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方应该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然也难以认定为合同欺诈。
二、当欺诈行为一起冒犯刑法的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时,在特别状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处分。这儿的“特别状况”笔者以为是指两种状况:一是指特别条款不构成违法,而一般条款构成违法的状况;二是指法令尽管没有明文规则按一般条款科罪量刑,但对此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则,并且按特别条款科罪量刑不构成违法,或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科罪量刑。
如事例二,2008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签定了购销花生的合同,合同约好自2008年2月1日至15日,被害人陈某交给被告人王某4吨一级花生,被告人王某付出货款2万元。在2008年2月5日被害人将价值2万元的4吨花生交给被告人后,被告人王某将这些花生变卖,得款1.8万元逃跑,
事例三,2007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伟在明知天津市新科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工商行政机关撤消营业执照的状况下,以天津市新科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天津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签定了预拌砼供需合同,对方给付价值45万元的砼后,被告人刘伟携款逃跑。
事例二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归于较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但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则,构成合同欺诈罪的起刑数额要求到达3万元以上,本案欺诈数额为2万元,恰恰低于这个规范,因而不构成合同欺诈罪,但该数额到达了欺诈罪的起刑规范,即3千元以上,因而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应依照欺诈罪科罪量刑。
事例三中被告人刘伟的行为一起冒犯了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两个罪名,一起这两个罪名数额特别巨大的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但两罪名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规范不同。欺诈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规范为20万元,而合同欺诈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规范为50万元。本案中,上圈套的45万元,构成欺诈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而未到达合同欺诈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刑规范。笔者以为假如依照合同欺诈罪科罪处刑,有违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准则,本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准则,应以欺诈罪科罪量刑。
上述三个事例都归于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竞合时怎么处理的问题,在详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每个详细案子归纳考虑,笔者仅以此作为典型事例,供我们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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