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0 09:41事例
王某2004年5月到当地一家民营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缝纫作业,因为生产任务需求,工厂常常要求工人加班,尽管作业很辛苦,可是考虑到能够多挣一笔加班费,王某仍是遵守工厂的加班组织。可是几个月下来,月底结算的薪酬加上加班费也只要四百多元,刚刚够当地的最低薪酬标准。王某找到工厂劳资管理人员问询,劳资管理人员的答复是:“工厂发给工人的薪酬没有低于国家规则的最低薪酬标准,没有违背劳作法令规则”。王某又到当地劳作保证督查组织咨询,劳作保证督查人员告诉她用人单位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关于最低薪酬的规则。一起,劳作保证督查组织通过查询,确定该厂在薪酬付出上每月付出工人的薪酬低于最低薪酬标准,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责令其期限补发劳作者薪酬,付出赔偿金。
分析
为了维护劳作者获得劳作报酬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了最低薪酬制度,并于1993年发布了《企业最低薪酬规则》(劳部发[1993]333号)。在此基础上,2004年,劳作和社会保证部重新制定发布了《最低薪酬规则》(劳作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l号),进一步维护劳作者依法获得劳作报酬的权益。最低薪酬是指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或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间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付出的最低劳作报酬。《最低薪酬规则》第12条规则:在劳作者供给正常劳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付出给劳作者的薪酬在除掉下列各项今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薪酬标准:(1)延伸作业时间薪酬;(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作业环境、条件下的补贴;(3)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劳作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付出给劳作者的薪酬有必要是在除掉以上各项的情况下不低于当地的最低薪酬标准,不然就要承当法令责任。本案中,王某地点服装加工厂付出给工人的薪酬尽管在总数上不低于当地的最低薪酬标准,可是其间包含了工人的加班薪酬,而依据以上规则,加班薪酬是不该核算在内的,所以该服装加工厂违背了国家最低薪酬制度的规则,故当地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期限补发王某薪酬,并责令其付出王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