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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轻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6:15
刑事辩解一般分为无罪辩解和罪轻辩解,在实践中,关于无罪辩解遭到的争议较大,相关于罪轻辩解来说就成为刑事辩解的一种常态。不同案子类型的罪轻辩解词都有所不同,并且辩解技巧也是每个律师所有必要的。那么贩卖毒品罪轻辩解词是怎样的,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咱们回答。
贩卖毒品罪轻辩解词事例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指使徐xx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的一审辩解人。律师承受托付后,进行了阅卷、会晤等一系列作业,辩解人以为起诉书的指控缺少现实与法令根据。现根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用。
一、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给张某200克甲基苯丙胺根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该指控没有何某收取毒资的根据,没有何某加价贩卖的根据,也没有抄获的毒品,更没有对毒品的判定与称重,仅以张某、师某的口供确定何某在2015年3月7日贩卖给张某200克毒品不契合刑事根据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榜首款:“对悉数案子的判处都要重根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根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根据的确充沛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被告人供述仅仅一类一般的根据,并非刑事诉讼根据品种中最为要害和重要的根据,因而,被告人供述在证明案子现实中的运用有必要依附于其他根据的归纳运用。
本案中,榜首起对何某的指控只需被告人的供述,且张某的供述、师某的供述之间有对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张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张某的供述归于孤证,且张某归于同案犯,在没有其他根据的印证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2015年3月13日张某在讯问笔录中供述:2015年1月份向何某购买冰毒,在一电厂的农行给何某账户打的钱,可是,检方并没有在何某的账户发现张某给何某汇款的根据。张某清晰标明是给何某农行卡6228270129902093377卡号汇13000元,可是何某的农行卡并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载。
3.张某的供述与师某的供述相对立。师某在2015年3月13日告知,其在2015年3月的5、6日的下午给何某汇款13000元。
现实上,何某的农行卡在2015年3月份没有收款13000元的记载。
首要,要买毒品的时刻不一致。张某在供述中告知的给何某汇款的时刻与师某给何某汇款的显着时刻不一致。张某供述榜首次购买时2015年1月份,而师某供述的时刻是2015年的3月5、6日。
其次,张某供述,每次都是他与何某联络,师某没有联络过也没有见过;而师某告知其每次汇款前都与何某联络。可是检方没有张某或师某与何某通话或短信记载。
师某自己没有与何某有直接触摸,其替张某汇款,承受快递的行为是在张某的安排下进行,其言辞根据归于直接根据,在没有其他客观根据的印证下,不能采用。
综上,辩解人以为,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7日何某贩卖200克毒品给张某,既没有张某,师某与何某的通话或短信记载,也没有何某的收款13000元的根据,更没有何某加价贩卖的根据。没有抄获的毒品,更没有对毒品的判定与称重。侦办机关在2015年6月9日的“毒品查看视频阐明”以及2015年7月27日的“状况阐明”中也只标明778560793699快递内发现“疑似冰毒”;张某告知该“毒品”被其冲入马桶;也就是说所为的“毒品”确定既没有判定,张某也没有啃咬过,不能因而就推定为“毒品”。
即便何某帮张某代购毒品,证明何某是否牟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当,举证不能的应当依法确定行为人不具有牟利的行为。公诉方没有根据证明何某牟利,何某的行为也只能归于不合法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通常被视为一种状况犯,一般状况下,只需对被告人实践持有的毒品才干确定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本案中,张某购买的200克冰毒去向不明,归于现已灭失的毒品,不该计入张某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相应,对被告人何某也不该当科罪。
辩解人以为,关于没有抄获毒品什物的既往违法现实的确定,只需依法获得被告人何某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及其他根据能够彼此印证,且不存在合理怀疑是,才干够依法确定。对毒品违法的严打不能放松对违法现实确定的根据要求,在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处分时,要严厉执行根据裁判准则,严厉掌握根据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
二、起诉书确定2015年3月12日何某贩卖给张某494.5克甲基苯丙胺定性差错,何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何某不是毒品买卖直接当事人,其为张某代购用于啃咬的毒品,没有从重牟利的,不能确定为贩卖毒品。
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中清晰指出:有根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盈利为意图,为别人代买仅用于啃咬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越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数量最低规范,对托购者、代购者均应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该规则标明,即便是为吸毒者向贩毒者代购毒品的,只需不是以从中加价牟利为意图,都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需科罪处分的,也只能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追查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晓杨杰购买毒品用于自我啃咬,何某为其代购毒品,其应当与张某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共犯。
何某收取张某汇款18000元后就转款给何秀川17000元;由于何秀川说其时没有毒品,何某要求其返还所汇钱款,何秀川赌博花去2100元,返给何某14900元。2015年3月10何某又汇款给何秀川15800元,因而何某将18000元扣除汇款手续费后悉数将18000元给了何秀川。
张某给何某的2000元钱归于何某借张某的钱。
1.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张某归于啃咬毒品人员,在案根据证明何某知道张某归于吸毒人员,何某不具备依照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的条件。
2. 何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现有根据标明,何某为张某代购毒品并没有从中牟利,不归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
3. 何某为张某代购毒品的价格没有显着超出当地毒品买卖价格,涉案毒品的买卖冰毒最低为每克50或60元,张某交给的18000元并不行付出494克冰毒毒品费用,这也直接显现何某无加价贩卖的景象。
4. 何某的行为契合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何某不以牟利为意图,以为张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啃咬,所代购的毒品数量超越刑法346条规则的最低数量规范,契合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条件。
公诉机关将侯秀川赌博没有返还的2100元,以及何某借张某的2000元钱,还有汇款的手续费都算作何某获利4200元是没有现实与法令根据的。
综上,何某在第二起案子中,为别人代购用于啃咬的毒品,没有根据证明其有加价贩卖的行为,不能确定其构成贩卖毒品违法。
三、量刑主张
被告人何某没有前科,系初犯,在案发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系率直,依法应予以从轻处分;其告知何秀川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建功。
何某自身没有毒品,其是在张某的自动要求下,替其代购毒品,与自动给其买毒品是由本质区别的。何某的行为归于代购,而非毒品供给者。本案涉案毒品悉数抄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没有形成严重社会损害,期望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上情节。
综上,辩解人以为,何某为吸毒人员张某代购用于啃咬的毒品,何某有无从中牟利,关系到其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榜首起案子中,公诉方没有何某收取毒资的根据,没有何某加价贩卖的根据,也没有抄获的毒品,更没有对毒品的判定与称重,指控不能成立。在第二起案子中,公诉方供给的何某农行卡资金来往标明何某现已将18000元,在扣除手续费后悉数给了何秀川,本案中,向张某供给毒品的上家何秀川没有归案,托购者张某也不能证明何某为其供给的毒品系加价贩卖,何某为张某代购的毒品没有显着超越当地毒品买卖的价格,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何某以牟利为意图为别人代购毒品。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准则,不能由于代购者的行为客观上起到协助上线贩卖毒品的效果,就确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在毒品买卖过程中充任的是张某的代理人人物,故对其行为应当确定为代购行为。何某虽然在客观上促进卖毒者的贩卖活动,但其片面上并没有协助卖毒者贩卖毒品的成心,其意图在于协助托购者张某购买毒品用于啃咬,所以对何某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xx
2015年10月9日
常见的罪轻辩解品种
1、刑事责任能力辩解
2、片面恶性辩解
3、过失违法辩解
4、单位违法辩解
5、罪名辩解
6、因果关系辩解
7、违法效果与位置辩解
8、受害人差错辩解
9、认罪悔罪情绪辩解
罪轻争辩是怎么进行的
辩解作业是有必定的逻辑次序与要点的,下面咱们对罪轻辩解中几个重要的着眼点进行简略介绍,能够协助您更立体的了解罪轻辩解的进行,也能更清楚的理解自己能够在罪轻辩解的过程中做些什么。
1、辩解律师有必要清楚影响量刑的各个要素,然后有用的展开罪轻辩解。
2、怎么搜集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的根据。
3、与被告人进行有用的交流。
综上所述咱们能够清楚知道,罪轻争辩的进行是有必定的逻辑次序和要点的,常见的罪轻辩解的品种有刑事责任能力辩解、片面恶性辩解、过失违法辩解、单位违法辩解等等。关于贩卖毒品罪轻辩解词小编现已为咱们做出了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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