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及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21:53【事例介绍】
1996年5月23日,经中国公民银行L省分行以(96)L银金字第14号文件同意,被告供销公司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6000万元,年息9.072%。期限一年,时刻自1996年5月30日到1997年5月30日.。其间由原告L省证券公司包销2000万元,其他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L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L省股份信托投资公司、L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L省信托投资公司)别离包销1000万元,包销合同均由被告化学厂供给担保。合同签定后,五原告如期将50000万元公民币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将融资债券对外出售。合同期满后,被告供销公司没有兑付悉数本金、利息部分,共付出了270万元。尚欠五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别离为:L省证券公司212144万元.中国农业L省股份信托投资公司1060.72万元.L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045.72万元.L省信托投资公司1045.72万元。五原告向L省高档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公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6334.32万元的到期本息,并承当违约职责,被告化学厂为被告供销公司担保,对上述到期本息负连带补偿职责。被告供销公司辩称,拖欠原告本息的首要原因是因为五原告不按照中国公民银行L省分行的批件连续发行,对形成胶葛负有职责,被告恳求延期还款。被告化学厂辩称,供销公司发行60000万元债券是过错的,违背法律规则,担保归于无效行为,不承当任何职责
L省高档公民经审理以为,被告供销公司与五原告别离签定的关于融资债券协议书,经中国公民L省分行同意,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办理暂行条例》第4条的规则,协议合法有用,供销公司没有按协议规则偿付到期的悉数本息,违背了《企业债券办理暂行条例》第7条关于“债券持有人有权如期得利息,回收本金“的规则,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的规则,供销公司应承当违约职责,按协议书的约好,在原利率基础上加罚50%。至于供销公司辩称因原告不给连续发行,所以没有付清债券本息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连续发行债券并非归还债务的必要条件,且原协议也无此约好,因而 ,对被告供销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被告化学厂系独立法人,其担保合同意思表明清晰,担保合法有用,应承当连带职责。据此,L省高档公民法院判定被告供销公司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清拖欠五原告的本息,并承当逾期付出的利息,利率为年息12.608%;被告油脂化学厂对被告供销公司应偿付的上述金钱在不能履行时,依法负连带职责。
【几种观念】
本案在诉讼进程中有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是债券发行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确保合同的效能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