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0:2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子处理局文件
穗国房字[2005]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地搁置费征收运用处理方法》的告诉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赞同,现将《广州市土地搁置费征收运用处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该方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州市土地搁置费征收运用处理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搁置费的征收运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广州市搁置土地处理方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处理条例》等规则,结合本市土地搁置费征收运用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搁置费的征收运用行为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土地搁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征收处理。征收土地搁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详细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托付准则》的规则,托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搁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搁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托付书》。
第四条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运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五条搁置土地自则搁置土地确定告诉书》确定搁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搁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搁置费。
第六条现已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搁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搁置费规范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造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搁置费总额不超越该宗用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按《广州市搁置土地处理方法》第五条第二二款确定,未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处理划拨用地手续的搁置上地,土地搁置费按《广州市土地搁置费征收规范》(附件)规则的规范征收,计征时刻累计不超越24个月。
第八条契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则,现已处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免征土地搁置费。
第九条用地单位应当按《交纳土地搁置费告诉书》规则的期限交纳土地搁置费。逾期不交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上地搁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