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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让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21:06
1、债款让与不同于债款移转。债款移转是指在不改动债的内容的前提下,依据当事人的约好或法令的规则,债款人将其债款移转给第三人的准则。债款移转,既包含依当事人的法令行为发生的债款搬运也包含依法令规则而发生的债款搬运。因而,债款让与仅为债款移转准则的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债款搬运方式
2、债款让与不同于第三人实行准则。向第三人实行,又称为代为受偿,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直接向第三人实行合同债款,第三人直接获得恳求权。债款让与和 第三人实行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债款人向原合同联系之外的第三人清偿债款,而使原合同联系消除,第三人处于合同实行中的受领人,即原债款人的位置,能够直接向债款人恳求实行。但二者也存在显着差异。
(1)债款让与合同是在原债款债款合同的基础上,由债款人和受让人直接达到债款人转让的合意,债款人与原合同联系以外的受让人为合同联系的当事人,它先后存在两个虽有牵连但主体不同的合同联系;向第三人实行则是合同联系的当事人直接在合同中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仅存在一个合同联系。
(2)在法令效力上,债款让与合同有用建立后,受让人直接替代原债款人成为新合同联系的债款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联系,债款人不实行合同责任时,受让人有权直接要求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向第三人实行中,第三人虽享有向债款人的恳求权,但他并没有成为合同联系的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则,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实行不符合约好的,应当向债款人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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