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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8:46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危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
2、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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