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2:37
代驾出了交通事故,职责应该归谁呢?请代驾服务的人需求对此次交通事故担任吗?请我们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代驾出了交通事故职责怎么区分。
丙公司系一家轿车租借公司,供给轿车租借事务。甲因出差需求,遂租借该公司小轿车一辆,因甲没有驾照,丙公司提出由该公司工作人员乙为其代驾,并收取相应的代驾费用。但是,在车辆租借代驾过程中发作交通事故,发作丢失。经保险公司理赔后,还剩部分补偿款未赔付,关于剩下部分补偿款由丙公司承当仍是承租人甲担负发作了争议。
[析案]上述事例中,丙公司向甲供给轿车租借的一起,还向甲供给了有偿的代驾服务,依据危险操控理论,即使是租借,车辆实践操控人仍为丙公司,因而该笔补偿费用应当由丙公司承当。
《侵权职责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租借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后怎么担责。该条针对的仅仅是租借经营者将机动车租借并交付给承租人运用,运用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而不包括供给代驾服务的景象。租借后,车辆由驾驭人实践操作、实践操控,在车辆运转期间,该车发作的危险源首要来自于驾驭人的驾驭行为,而非机动车作为物自身的危险性,因而可以最有效地操控机动车所形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驾驭人,而非承租人。
租借租借车辆的一起供给代驾,该类景象尽管形式上为租借合同,但从租借人与承租人的首要职责来看,首要是租借人供给必定的劳作给承租人,承租人付出必定的酬劳,车辆租借仅仅完成合同的附随,实践上已经是承包合同的性质。该种景象下,机动车仍然在租借人的工作人员操控和分配之下,危险由租借人操控,而承租人更多的是经过该承包合同,享用租借人供给的代驾服务而非机动车运转的利益。因而,在此种景象下,应当依据《侵权职责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职责”之规定,由租借车经营者承当职责,承租人甲不担职责。
丙公司系一家轿车租借公司,供给轿车租借事务。甲因出差需求,遂租借该公司小轿车一辆,因甲没有驾照,丙公司提出由该公司工作人员乙为其代驾,并收取相应的代驾费用。但是,在车辆租借代驾过程中发作交通事故,发作丢失。经保险公司理赔后,还剩部分补偿款未赔付,关于剩下部分补偿款由丙公司承当仍是承租人甲担负发作了争议。
[析案]上述事例中,丙公司向甲供给轿车租借的一起,还向甲供给了有偿的代驾服务,依据危险操控理论,即使是租借,车辆实践操控人仍为丙公司,因而该笔补偿费用应当由丙公司承当。
《侵权职责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租借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后怎么担责。该条针对的仅仅是租借经营者将机动车租借并交付给承租人运用,运用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而不包括供给代驾服务的景象。租借后,车辆由驾驭人实践操作、实践操控,在车辆运转期间,该车发作的危险源首要来自于驾驭人的驾驭行为,而非机动车作为物自身的危险性,因而可以最有效地操控机动车所形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驾驭人,而非承租人。
租借租借车辆的一起供给代驾,该类景象尽管形式上为租借合同,但从租借人与承租人的首要职责来看,首要是租借人供给必定的劳作给承租人,承租人付出必定的酬劳,车辆租借仅仅完成合同的附随,实践上已经是承包合同的性质。该种景象下,机动车仍然在租借人的工作人员操控和分配之下,危险由租借人操控,而承租人更多的是经过该承包合同,享用租借人供给的代驾服务而非机动车运转的利益。因而,在此种景象下,应当依据《侵权职责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职责”之规定,由租借车经营者承当职责,承租人甲不担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