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原股东权益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3:01

一、公司破产重整华夏股东权益处理的有关问题
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债务方案(首要是债务人债务的减让)是重整方案的条件,而股权重组方案则是重整程序的中心,是重整能否获得成功的要害。综观世界各国,公司重整程序中股权重组方案达到的首要途径有二:一是原股东与新的股权出资者洽谈达到合意;二是在无法达到合意的情况下,在法院掌管下依照公正点评价格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资扩股来完成公司股权的重组。这两种途径都涉及到一个要害问题,便是公司股权价值的点评。
关于公司股权的价值,首先就涉及到破产法上的资不抵债(Insolvency),即公司的财物净值为负数。它在法令上的含义有三:榜首,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遭到约束;第二,公司股份权益为负数,股权现已被虚化;第三,公司债务人的毅力将影响公司的命运。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行为能力遭到约束,是公司运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重要结果之一。从理论上说,公司行为能力的束缚分为两个阶段:榜首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前。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遭到相对约束,其所为的某些民事行为被法令点评为无效可吊销的行为;第二阶段是进入破产程序或重组程序之后。在此阶段,公司的行为能力遭到必定的约束,其结果是公司的行为能力或因公司破产或重组失利而停止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现有财物现已不享有任何利益,既不能建议自益权,也不享有共益权,而以自益权、共益权为本质内容的股权则因而而空壳化。
关于股权的性质有多种观念,但有一点是能够必定的,即股权是一种复合权力,或曰一个权力束(abundleofrights),既包含利益请求权这种产业性质的权力(首要表现为自益权),也包含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参加公司严重事项决议计划的非产业性质的权力(如知情权、表决权、派生诉讼提起权等等,首要表现为共益权)。这两种权力不是并排的,股东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是其知情权与表决权等非产业性权力发生并行使的根底和条件。股东将产业出资于公司,即对公司享有运营赢利以及公司清算之后的剩下产业的分配请求权。为了维护股东得以顺畅行使这一产业性权力,法令赋与其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参加公司严重事项决议计划等非产业性权力,这些非产业性权力因股权的产业内容而发生,亦以完成产业权力为依归。因而,当股东将股权作为一项产业转让之后,其非产业性质的权力亦随之一同搬运。换言之,股东产业权力的损失决议了其非产业权力的停止。资不抵债意味着一切股东团体性地对公司的利益请求权的虚化,由于此刻公司既无赢利可供分配,若清算也不会有任何可归属于股东的剩下财物。产业权力的虚化决议了以其为根底和条件并与之共命运的非产业权力的虚化,股东的股权所以只剩下一个空壳。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