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行政价值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22:11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行政价值确认
行政价值确认是行政主体对其实质的自我确认。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发作者和行政联系的承当者,从事着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办理,这种办理活动,即行政实践是把行政主体与其他社会人群差异开来的底子特征。因此,行政实践便是行政主体的实质。
行政实践具有如下基本内容:
1. 作为行政主体的实质的行政实践是自觉的、能动的的活动。假如说从事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办理是习惯社会运转和大众社会生活需求的,明显意味着行政实践是一种为了完成客观要求的、被迫的活动。其实并非如此,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行政实践往往体现出前瞻性和先导性,是经过推进社会发展来完成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办理的,合理、健全的行政实践往往在各类社会问题埋伏状况下就现已科学地预测到其呈现的可能性并将其消弥于萌发状况。因此,行政实践应当是自觉的、能动的,假如行政实践成为一种被迫的疲于敷衍的活动,那就必定是与行政主体的实质的悖离。当然,行政客体即行政办理方针的复杂性决议了行政实践必定会处理很多现已呈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日常的和微观层次上的问题,并不存在着对行政系统提出挑战和发作要挟的问题。
2. 行政实践的自觉性、能动性还体现在行政主体在这种活动中可以不断地直观和反思本身,完成对自我的知道。知道自我是改造自我的条件。行政主体并不是一经构成便凝结不变的,它也是处在不断调整不断发展的状况之中的。行政实践为行政主体知道自我供给了通道,使行政主体随时把握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向它提出的新要求,并依据这种要求来调整自我和改动自我。行政主体的自我调整、自我变革也是行政实践的基本内容,行政系统的生机正是来源于这种自我调整和自我变革的。
3. 行政实践是一种具有安排性的社会活动。咱们讲行政主体首先是指行政安排,其次才是指从属于必定行政安排的行政人员。行政安排的功能当然需求经过一个个的行政人员来实行,作为详细的行政实践的行政行为也有必要由行政人员来承载。可是,行政人员的悉数行政行为都有必要是代表行政安排的行为和完成行政安排总体方针的行为,而不是作为个人的行为,行政人员作为人的个人行为与他作为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在实质上不是一个规模的行为。所以,行政实践是行政人员五光十色、详细多样的行政行为的总和,是行政安排与行政人员的高度共同。在人的一般活动中,是存在着个人利益和为了满意个人需求的行为的,可是行政行为是决不能成为完成个人利益的手法,它有必要与行政安排总体方针相共同。不然,便是行政主体的异化,是行政人员对行政安排的变节。
行政实践是对行政主体实质的确认,也只要在行政实践中,行政主体才干证明自己,可是行政实践在何种含义上是行政主体的自我确认和价值确认呢?由于,行政实践对行政主体的确认包括外在确认和内涵确认两个方面。外在确认体现为二级确认,它是由行政法令、行政方针和行政系统对行政主体的方位加以确认的,然后这个被确认了的方位再对行政主体的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作出确认。一般说来,依据外在确认,也可以到达行政方针的完成。可是,体现在行政实践中,则是一种消沉的、被迫的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这种行为并不是行政实践,但在实际中却普遍存在,所以,官僚主义、安排超员、安排臃肿等常常成为行政系统的痼疾。
行政主体的自我确认是一种内涵的确认,它不需求中介环节,行政主体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直接影响行政行为,促使其与安排的总体方针谐调共同。行政主体的内涵确认是行政实践的真实寓意,有了这种确认,行政才能就能得到充沛的展示,行政方位就不是权利的界限,而是充沛展示行政才能的舞台。外在确认与内涵确认并不是截然敌对的,在自觉的、自动的、活跃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法令、行政系统、行政安排的客观功能和方针,都自然而然地转化为行政人员的自觉寻求,体现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在这里,行政方位的确认与价值确认就会有机地共同起来,行政方位就不再是一个不行逾越的妨碍,行政方位间的“空穴”会迅速地得到弥补,行政分工形成的边际地带和穿插堆叠会在行政行为的默契中消失。
悉数价值都是人的价值,行政主体的价值确认归根到底是行政人员的价值确认。人不同于动物,关于动物来说,它的肉体存在便是生命的悉数,而关于人来说,他的社会性存在与其肉体存在有着平等重要的含义,肉体存在是条件和根底,但假如不是作为社会性的存在,那么肉体至多仅仅酒囊饭袋。因此,怎么挑选社会性存在的方法就成为人对自我生命实质的挑选,挑选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办理的行政实践也就意味着以此作为生命的一部分,是作为与自己肉体存在平等重要的生命存在,悉数行政行为的发作,都无非是对这一生命的证明。行政办理实践的底子性质就在于其公共性,任何违反行政实践公共性质的行政行为都是对自我生命的亵渎和糟蹋。相反,行政行为越是可以保护和增进行政实践的公共性,就越能证明自我生命的力气和含义。所以,行政价值也是行政人员对自我生命的确认,并且正是这种生命构成了行政主体的实质。
行政价值确认是行政主体对其实质的自我确认。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发作者和行政联系的承当者,从事着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办理,这种办理活动,即行政实践是把行政主体与其他社会人群差异开来的底子特征。因此,行政实践便是行政主体的实质。
行政实践具有如下基本内容:
1. 作为行政主体的实质的行政实践是自觉的、能动的的活动。假如说从事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办理是习惯社会运转和大众社会生活需求的,明显意味着行政实践是一种为了完成客观要求的、被迫的活动。其实并非如此,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行政实践往往体现出前瞻性和先导性,是经过推进社会发展来完成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办理的,合理、健全的行政实践往往在各类社会问题埋伏状况下就现已科学地预测到其呈现的可能性并将其消弥于萌发状况。因此,行政实践应当是自觉的、能动的,假如行政实践成为一种被迫的疲于敷衍的活动,那就必定是与行政主体的实质的悖离。当然,行政客体即行政办理方针的复杂性决议了行政实践必定会处理很多现已呈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是日常的和微观层次上的问题,并不存在着对行政系统提出挑战和发作要挟的问题。
2. 行政实践的自觉性、能动性还体现在行政主体在这种活动中可以不断地直观和反思本身,完成对自我的知道。知道自我是改造自我的条件。行政主体并不是一经构成便凝结不变的,它也是处在不断调整不断发展的状况之中的。行政实践为行政主体知道自我供给了通道,使行政主体随时把握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向它提出的新要求,并依据这种要求来调整自我和改动自我。行政主体的自我调整、自我变革也是行政实践的基本内容,行政系统的生机正是来源于这种自我调整和自我变革的。
3. 行政实践是一种具有安排性的社会活动。咱们讲行政主体首先是指行政安排,其次才是指从属于必定行政安排的行政人员。行政安排的功能当然需求经过一个个的行政人员来实行,作为详细的行政实践的行政行为也有必要由行政人员来承载。可是,行政人员的悉数行政行为都有必要是代表行政安排的行为和完成行政安排总体方针的行为,而不是作为个人的行为,行政人员作为人的个人行为与他作为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在实质上不是一个规模的行为。所以,行政实践是行政人员五光十色、详细多样的行政行为的总和,是行政安排与行政人员的高度共同。在人的一般活动中,是存在着个人利益和为了满意个人需求的行为的,可是行政行为是决不能成为完成个人利益的手法,它有必要与行政安排总体方针相共同。不然,便是行政主体的异化,是行政人员对行政安排的变节。
行政实践是对行政主体实质的确认,也只要在行政实践中,行政主体才干证明自己,可是行政实践在何种含义上是行政主体的自我确认和价值确认呢?由于,行政实践对行政主体的确认包括外在确认和内涵确认两个方面。外在确认体现为二级确认,它是由行政法令、行政方针和行政系统对行政主体的方位加以确认的,然后这个被确认了的方位再对行政主体的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作出确认。一般说来,依据外在确认,也可以到达行政方针的完成。可是,体现在行政实践中,则是一种消沉的、被迫的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这种行为并不是行政实践,但在实际中却普遍存在,所以,官僚主义、安排超员、安排臃肿等常常成为行政系统的痼疾。
行政主体的自我确认是一种内涵的确认,它不需求中介环节,行政主体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直接影响行政行为,促使其与安排的总体方针谐调共同。行政主体的内涵确认是行政实践的真实寓意,有了这种确认,行政才能就能得到充沛的展示,行政方位就不是权利的界限,而是充沛展示行政才能的舞台。外在确认与内涵确认并不是截然敌对的,在自觉的、自动的、活跃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法令、行政系统、行政安排的客观功能和方针,都自然而然地转化为行政人员的自觉寻求,体现为行政人员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在这里,行政方位的确认与价值确认就会有机地共同起来,行政方位就不再是一个不行逾越的妨碍,行政方位间的“空穴”会迅速地得到弥补,行政分工形成的边际地带和穿插堆叠会在行政行为的默契中消失。
悉数价值都是人的价值,行政主体的价值确认归根到底是行政人员的价值确认。人不同于动物,关于动物来说,它的肉体存在便是生命的悉数,而关于人来说,他的社会性存在与其肉体存在有着平等重要的含义,肉体存在是条件和根底,但假如不是作为社会性的存在,那么肉体至多仅仅酒囊饭袋。因此,怎么挑选社会性存在的方法就成为人对自我生命实质的挑选,挑选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办理的行政实践也就意味着以此作为生命的一部分,是作为与自己肉体存在平等重要的生命存在,悉数行政行为的发作,都无非是对这一生命的证明。行政办理实践的底子性质就在于其公共性,任何违反行政实践公共性质的行政行为都是对自我生命的亵渎和糟蹋。相反,行政行为越是可以保护和增进行政实践的公共性,就越能证明自我生命的力气和含义。所以,行政价值也是行政人员对自我生命的确认,并且正是这种生命构成了行政主体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