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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7:18
一个工伤确定的问题,即哪些状况下能够确定为工伤,哪些状况下不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典型事例
2007年5月10日,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某参与单位安排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棍击中头部,形成头部3厘米的皮裂伤。单位将杨某送到卫生站,为其简略包扎,打了一针破伤风疫苗,没有进行印象学查看。尔后,回到家中疗养的杨某经常感到头晕、厌恶、头痛、失眠。
2007年5月15日清晨,杨某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托付精力疾病司法判定中心对这起案子进行司法精力医学判定,定论为杨某作案时存在严峻的郁闷心情,在郁闷心情影响下发作扩展性自杀。
杨妻以为,老公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形成的外伤性精力病,并终究导致自杀,因而于2007年5月25日向海淀区劳作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某的逝世确定为因公逝世。海淀区劳作保障局以《工伤保险法令》中规则“自残或自杀不得确定为工伤”为由,于2007年6月28日判定确定杨某自杀不归于因公逝世。
杨妻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败诉。所以杨妻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定提起上诉,法院审理以为,既无依据证明杨某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损伤,也无依据证明杨某受伤前有精力疾病,应确定杨某自杀时的精力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力状态下,杨某的自杀行为与工作中遭到的头部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应确定为工伤。
因而,法院在2008年1月3日作出终审判定,杨某自杀被确定归于因公逝世,要求海淀区劳作保障局从头做出处理。
二、本案子适用法令条款
《工伤保险法令》规则,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违法的、自残或自杀的五种景象外,其他受伤均应确定为工伤。
三、事例点评
一个工伤确定的问题,即哪些状况下能够确定为工伤,哪些状况下不应当确定为工伤。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法令》将“职工自残或许自杀”列为不得确定为工伤的景象之一,既有立法依据又有清晰的立法指向。可是本案,作为极端特别的个案而言,将因工伤形成受害者精力疾患而导致自杀确定为工伤,这关于“习惯性司法”而言,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冲击。本案的法令启示在于:若抱住某个法条就顽固地确定依据法令规则只能如此,那只能成为司法适用中的“盲人摸象”。所以,二审法院正是依据对《工伤保险法令》的灵活运用,才做出了自杀确定为工伤的判定。这个判定在咱们看来,并不是对《工伤保险法令》的悖反,而恰恰是对法令的正确适用。就像对成心杀人行为的定性,咱们不能由于法院确定了一个精力病人的杀人行为不构成成心杀人罪,就把这样的个案视为推翻了对成心杀人罪的一般确定。
四、操作提示
不能抱住某个法条就顽固地确定依据法令规则只能如此,那只能成为司法适用中的“盲人摸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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