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要怎么行驶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22:01《民法公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约束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或许征得他的法定署理人的赞同。”该公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不能彻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力病人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或许征得他的法定嗲里人的赞同。”
《承继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则:“约束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署理人代为行使,或许征得安放顶署理人赞同后行使。”
约束行为能力的人承继权或受遗赠权的行为方法如下:
(1)约束行为能力人是否抛弃承继权或许承受遗赠,他自身无权决议,而由其法定署理人决议;
(2)约束行为能力人承继遗产或结合艘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署理人代为处理;
(3)约束行为能力人也能够在征得法定署理人赞同后,自己行使承继权、受遗赠权。
因为承继遗产和承受遗赠均是无偿法律行为,承继人和受遗赠人都是单独受益者,所以无论是无行为能力人仍是约束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署理人在行使署理权时,都不得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一般不得无故代为抛弃承继或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