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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1: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标准劳作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均应恪守本规则。
国家机关、作业安排、社会团体中实施编制办理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则,不实施编制办理的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劳作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职责的协议。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第四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作合同的监督办理作业。
县(市)、区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按照办理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劳作合同的监督办理作业。
第五条 缔结、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合法的准则,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各级工会安排依法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恪守本规则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应当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劳作合同期限;
(二)作业内容;
(三)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
(四)劳作纪律;
(五)劳作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
(六)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七)劳作合同停止的条件;
(八)违背劳作合同的职责。
除前款规则的内容外,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还可在劳作合同中约好试用期、保存商业秘密、劳作者的训练及用人单位内部的补助、补助、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 劳作合同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并可约好试用期内的劳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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