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遗产 生母继母争夺监护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9:23近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遗产承继胶葛案,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当事人自愿达到遗产切割协议。
法庭审理查明:原告方女士是死者郭先生的妻子,被告郭老先生、熊女士是死者的亲生爸爸妈妈,被告郭女是死者与前妻徐女士的婚生女。郭先生和方女士于1997年2月结婚后,郭女就一向随他们一起日子。2005年11月郭先生因交通事故逝世后,方女士、郭老先生、熊女士等曾就遗产的分配进行了屡次洽谈,并先后两次签定遗产切割协议。其间2006年2月第一次签定协议时,徐女士作为郭女的监护人参与并在协议上签了字。2006年8月在徐女士未在场的情况下又签定了第二份协议,协议内容约好原告的利益比例有所增加。后因房子过户等问题未能达到一起,方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关于郭先生和方女士的一起财产、一起债款一起认同。原告方女士对徐女士作为郭女的法定代理人参与“遗产胶葛案”提出异议。她以为,自从她与郭先生结婚后,女儿就一向和他们日子在一同,8年间自己虽为继母但也尽到了教育、抚育女儿的责任,而作为生母的徐女士却屡次回绝给抚育费,甚至在郭女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抚育费后还成心“失踪”逃避责任;郭先生逝世后郭女才搬到生母处寓居,自己应是郭女的监护人,并对徐女士此刻抢夺女儿监护权的动机提出质疑。徐女士则辩称,自己是郭女的生母,天经地义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遗产承继协议应当由其代表郭女签字才收效。
因两边就此争议较大,法院随即进行释明,要求当事人先经过社区居委会指定监护人。随后,居委会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则并在寻求郭女的志愿后,指定徐女士为郭女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承继法,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社区居委会的指定契合法律规则。承继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善联合的精力,洽谈处理遗产切割问题。经法官重复耐性调停,两边当事人总算在第一次遗产切割协议的基础上达到一起意见,妥善解决了这一胶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