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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如何从冒用身份缔结的婚姻中解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3:23

导读:弟弟冒用哥哥身份成婚,哥哥恳求法院确定婚姻无效。假充别人身份挂号成婚,可否请求法院承认婚姻无效?对这一问题呈现了贰言。笔者以为不能确定婚姻无效,只需处理离婚手续
案情
弟弟因未达法定婚龄便持自己的相片和哥哥的身份证与女友领了成婚证。之后,当哥哥自己成婚时却因而不能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所以,哥哥便以从前是弟弟成婚,弟弟持自已的身份证与弟媳挂号成婚的事自己不知道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成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
不合
假充别人身份挂号成婚,可否请求法院承认婚姻无效?
第一种定见以为,假充别人身份挂号成婚,不是身份被假充者的原意,违背了成婚自愿的准则,能够请求法院承认婚姻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假充别人身份挂号成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不能够请求法院承认婚姻无效。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一、依据法律规则请求法院承认婚姻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条。阐明经过请求法院承认无效婚姻的规模仅限《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四种景象。《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婚姻无效的景象为:重婚的;近亲成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见“假充别人身份挂号成婚”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景象。
虽然“假充别人挂号成婚”不是被假充者的原意,违背了成婚自愿的准则,但“成婚证”作为建立两边夫妻身份联系的有用证明具有公信力,只需持证者具有挂号成婚的本质要件,就应当认可“成婚证”记载的当事人夫妻联系的合法性,这也是民政局回绝为被假充者再次处理成婚挂号的原因地点。回到本案,由于成婚证记载的婚姻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从成婚证的公信力视点来说,虽然“哥哥”与“弟媳”是方式上的夫妻联系,方式合法,但这种名不副实的婚姻有违社会道德风尚,当事人可要求婚姻挂号机关改变挂号或处理离婚手续,也能够夫妻感情不好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
综上,只需契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景象才可请求法院承认婚姻无效,而假充别人身份挂号的婚姻假如不契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景象,就不能够请求法院承认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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