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一次修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8:12
发布部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山东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一次批改)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依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批改)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鼓舞和维护公正竞争,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运营者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产品包含服务),以及其他从事与商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安排、个人(以下总称运营者),有必要恪守本办法。第三条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办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运营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规则,危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次序的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查看的主管机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从其规则。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支撑、合作、保证监督查看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任何安排和个人均有权向监督查看机关告发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发者对告发者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理。监督查看机关应为告发人保密,并对告发有功人员进行奖赏,奖赏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则。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撑、庇护、参加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第七条运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假充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二)在同一种或许相似的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称号或许产品装潢运用,并足以形成误认;(三)出售明知或许应知是假充注册商标或许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四)假造、私行制造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五)故意为假充注册商标行为供给仓储、运送、邮递、藏匿等便当条件。第八条运营者在生产出售中不得私行运用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或许运用与闻名产品近似的称号、包装、装潢,形成与别人的闻名产品相混杂,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闻名产品。第九条运营者在生产出售中不得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许名字以及代表其称号或许名字的文字、图形、代号、标志,诱人误认为是别人的产品。运营者租借别人货台、场所、设备等进行产品运营的,应当在显着方位上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假充出租人进行运营活动。第十条运营者在生产出售中不得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选用下列手法,对产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伪表明:(一)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运用被撤销的质量标志;(二)假造或许冒用专利标志,运用现已失效的专利号;(三)假造或许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答应证号、准产证号或许监制单位;(四)假造或许冒用产品的生产地、制造地、加工地;(五)虚伪表述产品的功能、用处、标准、等级、数量、制造成份和含量;(六)假造产品生产日期、安全运用期和失效日期或许对日期作含糊标示;(七)产品及其包装上应当标明的内容未按规则标明。第十一条运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许其他办法,对产品的价格、质量、功能、用处、制造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售后服务以及对推销产品所顺便赠送礼品的种类和数量作诱人误解的虚伪宣扬。前款所称其他办法包含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