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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要工程款的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6:42
拖欠工程款在现实生活中是常常见到的,关于承包方来讲,是一件十分头疼的工作,因为施工中资金的投入,而久久拿不到工程款,导致承包方个人公司形成负面影响,乃至使公司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无法正常运作,此刻就需要把握追要工程款的办法。那么,追要工程款有哪些办法?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追要工程款有哪些办法?
【律师回答】
一、在承包人施工进程中应当留意搜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据,在许多情况下,这此依据是确认两边职责的重要依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进程搜集这些依据有利于最大极限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后防止呈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景象。
二、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以为是典当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进程中要留意以下问题:
1、该权力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法院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则,“建造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造工程竣工之日或许建造工程合同约好的竣工之日起核算。”因而,假如权力人超越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一般债款,与债款人的其他债款处于平等位置,不能再享用享用优先权。这样关于施工人来说是晦气的。但这一规则的本意在于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不是约束。
2、关于发包人在施工进程中已将该工程典当给了银行的时,关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终究谁更优先受偿?
因为此刻典当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好的典当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则的是一种留置权(在以为其是典当权时其为法定典当权),当二都并存时,依据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典当权)应优先于约好典当权行使。
3、假如建造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现已别离与顾客缔结房子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付出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典当权与顾客权力的抵触。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则,“顾客交给购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力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建造单位供给如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典当权)损失后,为了保证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能够要求发包方供给相应产业作担保,也能够由第三方供给产业担保,并作典当挂号,然后使承包人的危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四、经过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付出或许无力付出拖欠的工程款时,假如发包方对外有债款,承包方能够经过以下两种方法来完成自己的债款:
1、依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则与发包人签定债款转让协议,或许与发包人及其债款人签定三方协议,将其债款搬运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该第三人不及时付出该款,承包人能够直接对该第三人提申述讼,以完成自己的债款;
2、承包人也能够依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则直接对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即债款人不实行其对债款人的到期债款,又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其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不能完成时,能够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款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以完成自己的债款。
五、在实行进程中请求法院对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款予以强制实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申述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底子无力归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款,此刻,承包人(请求实行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宣布实行到期债款的告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实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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