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诈骗与合同诈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23:50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世,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工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水电八局三车队宿舍。2001年4月1日因本案被捕。
2000 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作业期间,自称和局领导有联络,能协助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差异公司承包下岸溪砂石项目部砂石运送事务,骗得郭明军、朱光贵、屈定新等人的信赖,并假造“我国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砂石项目部”公章及“周裕岳”私章,在与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差异公司签定砂石运送合同过程中,以收事务费、出场费等名义,骗得郭明军、朱光贵、屈定新等人现金77600元。其间20000元借给朱光贵,其他浪费,致使郭明军与别人签定的合同无法实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案发后,其家族代为交还人民币6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对上述现实举出了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清单等依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冒用单位名义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提请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处分。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了欺诈三被害人77600元的现实。辩称假造合同、私刻印章并非自己所为,而是在湖南分二次付38000元给杨宏伟(现下落不明)后,由杨宏伟担任联络签定到合同,故合同的真伪他不明知。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 年4月,本案被害人朱光贵找到在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车队作业的被告人陈某某,问其能否协助联络砂石运送事务,陈某某自称与领导有联络,并当面给局领导打电话,致使朱光贵坚信陈某某能从中协助联络运送事务。今后,朱光贵与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差异公司员工郭明军联络共同开发此项事务,并延聘被害人屈定新照料公司有关事务。为便利联络,郭明军将一摩托罗拉移动电话交陈某某运用。在朱光贵等人的敦促下,同年6月陈某某提出需20000 元到长沙一趟,后由郭明军安排20000元送到陈某某住处。陈某某在长沙经过自己联络和告诉朱光贵等人以下岸溪村的名义到长沙联络均未成功。陈某某在明知此事办不成的情况下,虚拟已联络到该局女工部长吴秀芳,容许当即出场运送,过几天到三峡签定运送合平等现实,持续骗得朱光贵、郭明军等人的信赖,并先后以陪书记、车队领导打牌为由,分次找朱光贵、郭明军、屈定新索要现金10100元。陈某某为了进一步掩盖自己的谎话,萌生出假造印章、以假合同蒙混过关和持续骗得金钱的办法,并于同年11月份以催办此事为由单独回到湖南。在听讼网基地德山镇红叶宾馆打字室打印了16份标题为“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合同书”的合同,并在德山南站找人刻印“我国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砂石项目部”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周裕岳”私章,陈某某准备好假造的合同书后便回来宜昌交由郭明军等人签字。郭明军等人以“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差异公司”的名义,请司理望开兴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签定后,陈某某以合同要到湖南公证为由,将已签定好的合同悉数回收。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找郭明军等人索要工程出场费45000元后,于次日将假造的“三七八联总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车辆出场告诉单”交给屈定新。朱光贵找陈某某告贷20000元。今后陈某某又以其爱人回湖南需交通费为由,找郭明军索要2000元。以自己无生活费为由找
郭明军索要500元。尔后,陈某某不再与朱光贵、郭明军等人联络,并于12月28日向公司请假回湖南。朱光贵带“合同书”和“出场告诉单”找到周裕岳核实,方知上圈套。陈某某所获赃物用于赌博、还帐、浪费。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赃6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一起查明,郭明军、朱光贵为了能实行合同,先后与五辆工程车司机签定了运送合同,并按陈某某要求改装加高栏板、改白色漆、编号,到湖南的开支、付出陈某某电话费等形成经济损失合计10万余元。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为:合同欺诈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行为。而被告人陈某某不是签定该虚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陈某某有私刻其所在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假造合同书与被害人签定合同的行为,但被害人朱光贵、郭明军明知该单位的确存在和陈某某的实在身份,故也不是被告人冒用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之名签定合同的行为。被告人私刻印章、假造合同书、进场告诉单这一行为是以虚拟现实手法欺诈金钱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欺诈别人金钱之现实建立,但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的性质与刑法规则合同欺诈罪构成要件不符,其指控的罪名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撑。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用隐秘本相和虚拟现实的办法骗得别人金钱,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欺诈罪,应当承当刑事责任。被告人提出其未假造合平等的辩解,因有证人王莲证明被告人亲自到其打印部要求打印合同书及被告人原在侦办机关的供述能彼此印证,其辩解理由不能建立。提出杨宏伟参加本案,因未供给依据证明,何况司法机关按其供给的依据头绪查询,也未收集到相应的依据,其这一辩解定见亦不能建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活跃退赃,具有裁夺从轻处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则,该院于2001年8月2日判定:
被告人陈某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
欺诈罪作为侵略产业的一种违法,极为陈旧。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脚步的推动,欺诈违法呈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鉴于此,1997年的新刑法改变了把欺诈罪与盗窃罪、抢夺罪归并入一个条文的作法,将欺诈罪单列为一个条文,以利于有力冲击欺诈违法。由于该案公诉机关以违法人陈某某构成合同欺诈罪,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则予以处分。陈某某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公诉机关定性精确,对违法人陈某某应定合同欺诈罪。首要理由是:榜首,本案触及的合同建立。陈某某在使用合同欺诈的过程中,尽管不是以公司名义与对方签定合同,但他是以虚拟的单位,冒用别人名义,以假造的公章签定的合同,侵略了我国经济合同的办理次序,也侵略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是一种合同欺诈。由于合同的建立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合同标的。本案契合合同建立要求的二个要件,致于本案中有关合同的详细计划和条件,有些内容的缺点等,并不影响合同的建立。第二,本案被告的主体契合。陈某某尽管不构成运送合同的当事人,但陈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是一个居间合同联络,陈某某是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主体契合。第三,本案触及的客体两层。本案触及到砂石运送合同、居间合同。陈某某侵略的客体是产业和合同准则,是两层客体;而一般的欺诈罪只要一个客体。总归,本案应定合同欺诈罪,但在刑法条款上应适用《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项是兜底条款,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该条第(一)项。
第二种定见以为,公诉机关定性不妥,对违法人陈某某应定欺诈罪。首要理由是:榜首,陈某某主体上是自然人,但不是该合同的一方相对人,且被害人均明知他的实在身份(项目部司机),陈某某也不是冒充项目部与之签定合同,故与合同欺诈所要求的欺诈主体是合同一方相对人不符。第二,陈某某假造假合同仅仅为了骗得更多产业的一种手法。隐秘了实践不能促进合同缔结的客观本相,以及采用假造合同、进场告诉单等虚拟现实的手法骗得被害人的信赖,使其主动交出出场费、活动费及被告人所要求的各项费用,其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所有权。第三,陈某某与被害人之间不是居间合同联络,由于他们没有缔结口头和书面的居间合同,也没有约好酬劳。从陈某某供述和被害人证言看,均证明是陈某某协助联络砂石运送合同。
最终本案采用了第二种定见,即违法人陈某某构成欺诈罪。为什么本案不采用公诉机关即榜首种定见而采用了第二种定见呢?榜首,从边界上来剖析,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首要差异有两点:一是客体不尽相同。欺诈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所有权,合同欺诈罪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其侵略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办理次序。二是行为手法不同。欺诈罪的欺诈手法一般不受约束,行为人能够使用任何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和方法进行;合同欺诈罪只限于使用签定和实行合同的方法和手法进行欺诈。第二,从刑法体系上来剖析,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是特别与一般的联络。在特别法不能确守时,应当适用一般法。该条假若说居间合同建立,也只能构成欺诈罪,由于新刑法对居间合同没有新的规则,刑法解说中也没有触及居间合同的确定。所以,该案以欺诈罪确定较为稳当。第三,从违法构成上来剖析。一方面,榜首种定见确定的主体有误。由于合同欺诈罪所要求的欺诈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陈某某不是。合同欺诈罪是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欺诈对方的金钱,本案签定的合同是砂石运送合同,本案违法人却处在中间人的位置,他不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而在这个砂石运送合同之外,违法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构成居间合同联络呢?咱们知道,要约与许诺是合同构成的必备要件,而本案中两边却不构成居间合同的性质。由于违法人没有提出新的要约,从根本上讲居间合同是不建立的。已然不建立,本案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另一方面,榜首种定见承认的客体也不正确。本案从表面上看,违法人侵略的是两层客体但由于违法人片面意图是骗得金钱,其行为手法除使用签定和实行合同进行欺诈外,还使用了虚拟现实,隐满本持平手法。故本案违法人侵略的客体实为被害人的资产所有权,侵略的是单一客体。
综上所述,违法人陈某某不但在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并且在客观上施行了协助别人承包砂石运送事务为钓饵,以假造公章和私章内容为手法,骗得别人信赖、骗得金钱的行为,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设定的欺诈罪的要件,应定为欺诈罪。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世,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工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水电八局三车队宿舍。2001年4月1日因本案被捕。
2000 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作业期间,自称和局领导有联络,能协助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差异公司承包下岸溪砂石项目部砂石运送事务,骗得郭明军、朱光贵、屈定新等人的信赖,并假造“我国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砂石项目部”公章及“周裕岳”私章,在与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差异公司签定砂石运送合同过程中,以收事务费、出场费等名义,骗得郭明军、朱光贵、屈定新等人现金77600元。其间20000元借给朱光贵,其他浪费,致使郭明军与别人签定的合同无法实行,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案发后,其家族代为交还人民币60000元,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对上述现实举出了被害人陈说、证人证言、书证、扣押清单等依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冒用单位名义签定合同,骗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提请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则,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处分。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供述了欺诈三被害人77600元的现实。辩称假造合同、私刻印章并非自己所为,而是在湖南分二次付38000元给杨宏伟(现下落不明)后,由杨宏伟担任联络签定到合同,故合同的真伪他不明知。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 年4月,本案被害人朱光贵找到在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车队作业的被告人陈某某,问其能否协助联络砂石运送事务,陈某某自称与领导有联络,并当面给局领导打电话,致使朱光贵坚信陈某某能从中协助联络运送事务。今后,朱光贵与宜昌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差异公司员工郭明军联络共同开发此项事务,并延聘被害人屈定新照料公司有关事务。为便利联络,郭明军将一摩托罗拉移动电话交陈某某运用。在朱光贵等人的敦促下,同年6月陈某某提出需20000 元到长沙一趟,后由郭明军安排20000元送到陈某某住处。陈某某在长沙经过自己联络和告诉朱光贵等人以下岸溪村的名义到长沙联络均未成功。陈某某在明知此事办不成的情况下,虚拟已联络到该局女工部长吴秀芳,容许当即出场运送,过几天到三峡签定运送合平等现实,持续骗得朱光贵、郭明军等人的信赖,并先后以陪书记、车队领导打牌为由,分次找朱光贵、郭明军、屈定新索要现金10100元。陈某某为了进一步掩盖自己的谎话,萌生出假造印章、以假合同蒙混过关和持续骗得金钱的办法,并于同年11月份以催办此事为由单独回到湖南。在听讼网基地德山镇红叶宾馆打字室打印了16份标题为“我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合同书”的合同,并在德山南站找人刻印“我国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砂石项目部”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周裕岳”私章,陈某某准备好假造的合同书后便回来宜昌交由郭明军等人签字。郭明军等人以“三峡建筑工程公司坝差异公司”的名义,请司理望开兴在合同书上签字。合同签定后,陈某某以合同要到湖南公证为由,将已签定好的合同悉数回收。同年12月23日,陈某某找郭明军等人索要工程出场费45000元后,于次日将假造的“三七八联总三峡下岸溪砂石项目部车辆出场告诉单”交给屈定新。朱光贵找陈某某告贷20000元。今后陈某某又以其爱人回湖南需交通费为由,找郭明军索要2000元。以自己无生活费为由找
郭明军索要500元。尔后,陈某某不再与朱光贵、郭明军等人联络,并于12月28日向公司请假回湖南。朱光贵带“合同书”和“出场告诉单”找到周裕岳核实,方知上圈套。陈某某所获赃物用于赌博、还帐、浪费。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赃600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一起查明,郭明军、朱光贵为了能实行合同,先后与五辆工程车司机签定了运送合同,并按陈某某要求改装加高栏板、改白色漆、编号,到湖南的开支、付出陈某某电话费等形成经济损失合计10万余元。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以为:合同欺诈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行为。而被告人陈某某不是签定该虚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陈某某有私刻其所在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假造合同书与被害人签定合同的行为,但被害人朱光贵、郭明军明知该单位的确存在和陈某某的实在身份,故也不是被告人冒用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之名签定合同的行为。被告人私刻印章、假造合同书、进场告诉单这一行为是以虚拟现实手法欺诈金钱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欺诈别人金钱之现实建立,但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的性质与刑法规则合同欺诈罪构成要件不符,其指控的罪名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撑。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采用隐秘本相和虚拟现实的办法骗得别人金钱,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欺诈罪,应当承当刑事责任。被告人提出其未假造合平等的辩解,因有证人王莲证明被告人亲自到其打印部要求打印合同书及被告人原在侦办机关的供述能彼此印证,其辩解理由不能建立。提出杨宏伟参加本案,因未供给依据证明,何况司法机关按其供给的依据头绪查询,也未收集到相应的依据,其这一辩解定见亦不能建立。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活跃退赃,具有裁夺从轻处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则,该院于2001年8月2日判定:
被告人陈某某犯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
欺诈罪作为侵略产业的一种违法,极为陈旧。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脚步的推动,欺诈违法呈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鉴于此,1997年的新刑法改变了把欺诈罪与盗窃罪、抢夺罪归并入一个条文的作法,将欺诈罪单列为一个条文,以利于有力冲击欺诈违法。由于该案公诉机关以违法人陈某某构成合同欺诈罪,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则予以处分。陈某某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公诉机关定性精确,对违法人陈某某应定合同欺诈罪。首要理由是:榜首,本案触及的合同建立。陈某某在使用合同欺诈的过程中,尽管不是以公司名义与对方签定合同,但他是以虚拟的单位,冒用别人名义,以假造的公章签定的合同,侵略了我国经济合同的办理次序,也侵略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是一种合同欺诈。由于合同的建立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合同标的。本案契合合同建立要求的二个要件,致于本案中有关合同的详细计划和条件,有些内容的缺点等,并不影响合同的建立。第二,本案被告的主体契合。陈某某尽管不构成运送合同的当事人,但陈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是一个居间合同联络,陈某某是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主体契合。第三,本案触及的客体两层。本案触及到砂石运送合同、居间合同。陈某某侵略的客体是产业和合同准则,是两层客体;而一般的欺诈罪只要一个客体。总归,本案应定合同欺诈罪,但在刑法条款上应适用《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项是兜底条款,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该条第(一)项。
第二种定见以为,公诉机关定性不妥,对违法人陈某某应定欺诈罪。首要理由是:榜首,陈某某主体上是自然人,但不是该合同的一方相对人,且被害人均明知他的实在身份(项目部司机),陈某某也不是冒充项目部与之签定合同,故与合同欺诈所要求的欺诈主体是合同一方相对人不符。第二,陈某某假造假合同仅仅为了骗得更多产业的一种手法。隐秘了实践不能促进合同缔结的客观本相,以及采用假造合同、进场告诉单等虚拟现实的手法骗得被害人的信赖,使其主动交出出场费、活动费及被告人所要求的各项费用,其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所有权。第三,陈某某与被害人之间不是居间合同联络,由于他们没有缔结口头和书面的居间合同,也没有约好酬劳。从陈某某供述和被害人证言看,均证明是陈某某协助联络砂石运送合同。
最终本案采用了第二种定见,即违法人陈某某构成欺诈罪。为什么本案不采用公诉机关即榜首种定见而采用了第二种定见呢?榜首,从边界上来剖析,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首要差异有两点:一是客体不尽相同。欺诈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所有权,合同欺诈罪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其侵略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办理次序。二是行为手法不同。欺诈罪的欺诈手法一般不受约束,行为人能够使用任何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和方法进行;合同欺诈罪只限于使用签定和实行合同的方法和手法进行欺诈。第二,从刑法体系上来剖析,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是特别与一般的联络。在特别法不能确守时,应当适用一般法。该条假若说居间合同建立,也只能构成欺诈罪,由于新刑法对居间合同没有新的规则,刑法解说中也没有触及居间合同的确定。所以,该案以欺诈罪确定较为稳当。第三,从违法构成上来剖析。一方面,榜首种定见确定的主体有误。由于合同欺诈罪所要求的欺诈主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陈某某不是。合同欺诈罪是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欺诈对方的金钱,本案签定的合同是砂石运送合同,本案违法人却处在中间人的位置,他不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而在这个砂石运送合同之外,违法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构成居间合同联络呢?咱们知道,要约与许诺是合同构成的必备要件,而本案中两边却不构成居间合同的性质。由于违法人没有提出新的要约,从根本上讲居间合同是不建立的。已然不建立,本案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另一方面,榜首种定见承认的客体也不正确。本案从表面上看,违法人侵略的是两层客体但由于违法人片面意图是骗得金钱,其行为手法除使用签定和实行合同进行欺诈外,还使用了虚拟现实,隐满本持平手法。故本案违法人侵略的客体实为被害人的资产所有权,侵略的是单一客体。
综上所述,违法人陈某某不但在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并且在客观上施行了协助别人承包砂石运送事务为钓饵,以假造公章和私章内容为手法,骗得别人信赖、骗得金钱的行为,契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设定的欺诈罪的要件,应定为欺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