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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嘉兴市居住证有效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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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浙江省暂时寓居证证件有用期为6个月至3年,详细期限依据新居民拟寓居时刻确认,新居民事务部分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发放有用期不等的《浙江省暂时寓居证。在证件有用期内,证件持有人寓居地址、服务居处等挂号事项发作改变时,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0日内处理改变挂号。
  2、《浙江省寓居证证件有用期为9年。在证件有用期内,《浙江省寓居证持有人的寓居地址和服务场所发作跨市区或许跨县(市)规模改变时,持证人契合现寓居地申领《浙江省寓居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寓居证;持证人不契合现寓居地申领《浙江省寓居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暂时寓居证。
  3、《浙江省暂时寓居证、《浙江省寓居证证件有用期满持有人需求持续寓居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寓居地新居民事务所换领新证。
  4、在2009年10月1日前发放的《浙江省暂时寓居证、《浙江省一般人员类寓居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寓居证的有用期按原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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